各校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
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收益之收支管理要點後,
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局備查。
前項收入之範圍如下:
一、捐贈收入:各校無償收受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
利或債務之減少。
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各校提供場所及設施等,所收取之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各校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推廣教育
及研習、訓練等班次所收取之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各校為外界提供訓練、研究及設計等服務所獲得之
收入。
五、投資取得之收益:各校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所為投資取得之有
關收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