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私立職業學校招生班級數審核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所有條文

一、為因應國家經建需求,考量各校潛力,賦予各校合理發展規模,提昇
    本市職業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為配合社會需要,在總班數不變之原則下,得視實際情形調整設
    科及各科班數,惟師資、設備有關事宜須自行調整因應。

三、調整設科,須提報完善計畫,包括課程規劃,師資條件,校舍場房、
    圖書設備等。

四、審核各校設科及招生班級數之原則如左:
  (一)參酌辦學績效,本局評鑑結果,督學視導報告及有關各類競賽成
        績等核定之。
  (二)夜間部或補校之班級數以不超過日間部之班級數為原則。夜間部
        或補校設科,應以日間部已設有之科者為限。
  (三)師資充足,設備場房齊全,符合標準者。
  (四)招生容易,便於就業,且教育部未曾設限者。

五、學校申請調整科班審核事項如左:
  (一)須符合經建需要且師資、校舍、場房、設備均能自行調整因應者
        。
  (二)應曾經教育部頒布並訂有課程大綱者。(否則應於一年前報核)
        並在總班數不變原則下為之。
  (三)申請調整之科別須為教育部尚未設限者。
  (四)單班之類科須歷年招生狀況良好,從無招生未滿之紀錄,並以由
        其他科別原有班數調整為原則。

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減班。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或督學視導,發現董事會及校務有嚴重缺失者。
  (二)董事會基金管理或經費收支違反有關法令規定經查屬實者。
  (三)超收學雜費用或巧立名目收費,經查有據者。
  (四)違反學籍管理規定,超收學生,任意併班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
  (五)未依照課程標準規定授課者。
  (六)連續兩年招生不足,每班人數低於三十人或連續兩年未能招足該
        科核定班級數者。
  (七)教學與實習設備使用,管理維護欠當者。
  (八)對教師進修、研討或其他有關活動,其配合顯然有困難者。
    經核減班級之學校,得視其改進情形,於次年審核招生班級數時,作
    為應否恢復已減班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