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職業學校適應欠佳學生輔導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加強輔導本市高職適應欠佳學生,以增強其信心
    ,提高學習興趣,健全人格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各公私立職業學校暨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及補校,對於適應欠
    佳學生,除秉承教育輔導之理念悉心輔導外,應依照有關輔導辦法、
    訓導獎懲辦法暨本要點審慎處理。

三、適應欠佳學生輔導程序如下:
  (一)確定輔導對象。
  (二)導師、輔導教師或有關教師、輔導教官,採個別或團體方式積極
        諮商輔導,均應有輔導紀錄,並適時聯繫家長。
  (三)選定個案進行個案研究,並召開個案研究會議,實施群體化輔導
        。個案研究步驟如下:
        1.確定輔導對象。
        2.蒐集有關資料。
        3.描述並界定問題行為。
        4.分析與診斷。
        5.發展輔導策略,實施輔導。
        6.檢討與建議。
        7.追蹤輔導。
  (四)超越經驗及能力範圍之個案,協商有關機關支援或轉介。
  (五)必要時得採春暉密集輔導方式辦理。

四、個案研究會由主任輔導教師、生活輔導組長、訓育組長、輔導教師、
    輔導教官、導師及有關任課教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由主任輔導教
    師主持。

五、學校輔導適應欠佳學生時,對應予退學、轉學及留級學生,須經由必
    要之輔導程序輔導之,若經輔導未見效果者,得提交個案研究會議議
    決後,送請訓導會議依法處理,對於應予退學學生,學校應通知少年
    輔導委員會等有關機關。

六、訓導會議於處理適應欠佳學生問題時,應請主任輔導教師與有關輔導
    教師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