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八十二學年度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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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全戶(學生及其父母)設籍本市且有居住
    事實者,分發本市國民中學就讀,依左列程辦理。
一、審查單位:
(一)初審:各國民小學查驗左列文件:
    1.全戶戶口名簿正本。
    2.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卡。(須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二)複審:由各國民中學負責審查。
二、審查日期:
(一)初審:各國民小學於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初審,並將新生入學卡
      送達各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1.六月三日以前,各國民中學完成作業並將學生數回報教育局。
    2.六月七日教育局公布額滿國中(由教育局依照學區內學生數與學校
      之容量公布之)。
    3.額滿學校於六月十二日至六月十三日依四─(二)
      分發方式辦理。
三、分發時間:於六月十五日以前完成分發作業,由各國民中學將新生入
    學卡送還各國民小學並轉發學生。
四、分發方式:
(一)未額滿國民中學:依國民小學初審及國民中學複審資料辦理分發入
      學。
(二)額滿國民中學:依左列方式處理:
    1.分發順序:
     (1)全戶設籍在額滿國民中學學區之本市學生,其直系血親持有左列
        文件之一者,悉分發學區國民中學就讀。
        房屋所有權狀。(限於八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前取得所有權狀者
          )。
        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2)如依上述規定分發後學校尚有缺額時,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
        止,其餘改分遴近之國民中學就讀,且各校應於八十二年六月十
        四日公布分發名單。
    2.同一門牌號碼以分發一人為限,惟兄弟姊妹或經
      學校派員查核後,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
      在此限。
    3.額滿國民中學學生數依照「臺北市國民中學班級學生編制標準」暨
      最近三年新生平均報到率計算定期依照上述額滿國民中學分發方式
      辦理轉入。
五、報到日期:八十二年七月六日上午持畢業證書及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卡
    至分發學校報到。
貳、本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戶籍異動者(五月三十一日以後異動者)依
    左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日期:八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至八月二十八日。
二、申請地點: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三、查驗文件:
(一)全戶戶口名簿正本。
(二)原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卡。
(三)家長印章。
(四)國民小學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