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八十三學年度國民小學新生分發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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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十三學年度適齡兒童入學年齡為七十六年有月二日至七十七年九月
    一日間出生者,未達入學年齡者不予分發,亦不辦理未足齡兒童申請
    登記分發入學。

二、作業期間: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以前。

三、造冊單位:各區戶政事務所。

四、分發單位:各區公所。

五、分發期間:各區公所依據國民小學學區於六月三十日以前完成分發作
    業,並於七月三日前郵寄入學通知書。

六、分發方式:
  (一)未額滿國民小學:依學齡兒童名冊由區公所按學區分發作學。
  (二)額滿國民小學(依左列方式處理):
        1.分發順序:
         (1)全戶(學生及其父母)設籍在額滿國民小學學區內之學生,
            其直系血親持有左列文件之一者,悉分發學區內國民小學就
            讀。
            房屋所有權狀(限八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前已取得所有權狀
              者)。
            公家宿舍配住明。
         (2)如依上述規定分發後學校尚有缺額時,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
            滿為止,其餘改分伋鄰近之國民小學就讀,並將分發學生名
            單公布於各該校及區公所。
        2.同一門牌號碼以分發一人為限,惟兄弟姊妹或經勤區警員查核
          後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3.額滿國民小學學生數依照「臺北市國民小學班級學生編制標準
          」暨最近三年新生平均報到率計算。於六月二十九日分發額滿
          後不再分發學生,學期中亦不受理學生轉入。其異動缺額應俟
          寒暑假期間定期比照上述額滿國民小學分發方式辦理轉入。
        4.額滿國民小學學生戶籍遷離學區者,應即轉學至所屬學區內之
          國民小學就讀。
        5.作業程序及日期:
         (1)八十三年六月一日公告額滿學校名單。
         (2)八十三年六月四日前通知辦理申請分發登記。
         (3)八十三年六月十日至六月十九日辦理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或公
            家宿舍配住證明等之新生分發登記。
         (4)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區公所及學校公布分發學生名單。
  (三)各校教職員工子女及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外交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申請入學者,得依規定分發各
        該校,其名額不占該校分發名額。
  (四)國立臺北師範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國立政大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新生之入學,應比照本市新生分發作業方式辦理入學事宜。逕向
        本市各區公所申請分發之外僑、外籍人士子女之入學,依其相關
        規定。

七、報到日期: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上午持入學通知單及戶口名簿至接受
    分發之學校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