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倡導母語教學,提昇學生運用母語之能力。
(二)激發學生了解鄉土文化,培養熱愛鄉土之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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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範圍:以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為主,各校依學生需要及本
身條件自行決定母語教學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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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材:各校得視本身需要及條件審慎編選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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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原則:
(一)各校應依據學生需要及本身條件積極辦理母語教學。
(二)實施母語教學,應本不加重學生額外的課業負擔為原則。
(三)學校應詳訂母語教學實施計畫。
(四)學校可依教學需要擇定適當場所進行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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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時間:
(一)學期中:
1.以課程標準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為主:
(1)國中:聯課活動、鄉土藝術活動。
(2)國小:團體活動、鄉土教學活動、空白課程、晨光時間等。
2.得利用放學後及週休二日,採課後活動方式辦理,亦得利用其
他適當時機加強辦理。
(二)寒暑假期間:於寒暑假期間辦理,應比照寒暑假學藝活動方式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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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方式:
(一)以說、唱生活化之口語為主。
(二)可採多種語言進行教學,並得融入各科教學中,以增進教學效果
。
(三)各校可視需要辦理母語之演講比賽、辯論比賽、歌唱比賽、說故
事比賽、發表(如戲劇表演)及其他相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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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師資:
(一)以校內教師為主,並依實際需要利用社會資源,聘請社會上具有
母語教學專長之人士協助教學。
(二)師資訓練:
1.由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母語教學教師研習進修,學校亦得
自行辦理。
2.得聘請學有專精之社會人士協助師資訓練及相關推動事宜。
3.教育局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辦理母語教學觀摩會,以收觀摩學
習之效。
4.各校應建立具有母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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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費用收支:
(一)在課程標準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實施母語教學活動者,以不向
學生收費為原則。
(二)採課後活動辦理母語教學者,其費用收支依辦理課後活動有關費
用收支之規定。
(三)寒暑假期間辦理母語教學者,其費用收支依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
有關收費之規定。
(四)辦理母語教學活動,可依實際需要酌收材料費及校外教學活動費
。
(五)費用收支應依會計程序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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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
(一)各校辦理母語教學、母語專題研究績效優良者,有功人員酌予獎
勵。
(二)教育局應成立國民中小學母語教學諮詢輔導小組,俾利推行母語
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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