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推行母語教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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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倡導母語教學,提昇學生運用母語之能力。
  (二)激發學生了解鄉土文化,培養熱愛鄉土之情操。

二、實施範圍:以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為主,各校依學生需要及本
    身條件自行決定母語教學類別。

三、教材:各校得視本身需要及條件審慎編選教材。

四、實施原則:
  (一)各校應依據學生需要及本身條件積極辦理母語教學。
  (二)實施母語教學,應本不加重學生額外的課業負擔為原則。
  (三)學校應詳訂母語教學實施計畫。
  (四)學校可依教學需要擇定適當場所進行教學。

五、實施時間:
  (一)學期中:
        1.以課程標準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為主:
         (1)國中:聯課活動、鄉土藝術活動。
         (2)國小:團體活動、鄉土教學活動、空白課程、晨光時間等。
        2.得利用放學後及週休二日,採課後活動方式辦理,亦得利用其
          他適當時機加強辦理。
  (二)寒暑假期間:於寒暑假期間辦理,應比照寒暑假學藝活動方式為
        之。

六、實施方式:
  (一)以說、唱生活化之口語為主。
  (二)可採多種語言進行教學,並得融入各科教學中,以增進教學效果
        。
  (三)各校可視需要辦理母語之演講比賽、辯論比賽、歌唱比賽、說故
        事比賽、發表(如戲劇表演)及其他相關之活動。

七、師資:
  (一)以校內教師為主,並依實際需要利用社會資源,聘請社會上具有
        母語教學專長之人士協助教學。
  (二)師資訓練:
        1.由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母語教學教師研習進修,學校亦得
          自行辦理。
        2.得聘請學有專精之社會人士協助師資訓練及相關推動事宜。
        3.教育局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辦理母語教學觀摩會,以收觀摩學
          習之效。
        4.各校應建立具有母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檔案。

八、費用收支:
  (一)在課程標準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實施母語教學活動者,以不向
        學生收費為原則。
  (二)採課後活動辦理母語教學者,其費用收支依辦理課後活動有關費
        用收支之規定。
  (三)寒暑假期間辦理母語教學者,其費用收支依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
        有關收費之規定。
  (四)辦理母語教學活動,可依實際需要酌收材料費及校外教學活動費
        。
  (五)費用收支應依會計程序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九、其他:
  (一)各校辦理母語教學、母語專題研究績效優良者,有功人員酌予獎
        勵。
  (二)教育局應成立國民中小學母語教學諮詢輔導小組,俾利推行母語
        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