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杏壇芬芳錄推薦及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彰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所轄屬各機關、學校之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對教育
    奉獻之感人事蹟,提振服務熱忱,促使教育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推薦對象:本市所轄屬各機關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育工作
    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個人或團體,對本市教育園地無私奉獻、
    勤於耕耘,發揮愛心耐心,且品德端正者。
    推薦對象為學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以外
    之校外人士,其進用或運用應符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外人
    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之相關規範。

三、推薦條件:未曾獲本市杏壇芬芳表揚及五年內未獲教育部杏壇芬芳獎
    表揚,且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為本市杏壇芬芳錄之被
    推薦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相關事務服務犧牲奉獻,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
          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四、推薦方式
    (一)推薦對象為本市所轄屬各機關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團體,應提該
          機關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送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
          教研中心)。
    (二)推薦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學校團體、學生家長
          或對學校教育貢獻卓著之社會人士、團體(以學校或幼兒園為
          單位),應提學校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教研中
          心。
    (三)推薦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園長(以學校或幼兒
          園為單位)或校長組織,由本局相關科室推薦,並提相關會議
          審查通過後,送教研中心。

五、推薦程序
    (一)推薦時應擬具推薦表(格式另訂),敘明具體感人事蹟。
    (二)推薦表內敘明之感人事蹟若涉及他人姓名、隱私、圖像等,需
          經當事人具名同意;另外,涉及未成年人者,需經其監護人同
          意。

六、推薦期間:每年六月至七月(以教研中心公布日期為準),凡逾期或
    未依推薦程序辦理者,均不予受理。

七、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初評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
          得至推薦機關、學校訪查,擇優進入複審。
    (二)複審: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
          本局代表、校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聯合會代表及社會公
          正人士組成,進行複審。

八、獎勵表揚:通過複審者,頒發獎座一座;服務於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
    ,另予記功一次,並擇期公開表揚。

九、其他事項:獲獎之個人或團體,得由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辦理之杏
    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活動;另獲獎事蹟刊登於教研中心杏壇芬芳錄及
    其他適當平臺。
〔立法理由〕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六條第五
款所定「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係將個資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
料或其他方式,達到「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