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基層財稅工作人員,與臺
北市立士林、松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士林、松山高商)建
立建教合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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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建教合作之學校自第三學年第一學期起,受領學生每名每學期發
給獎學金新臺幣柒仟元整。其科別及各額規定如左:
(一)士林高商:電子資料處理科、會計事務科、商業經營科、及國際
貿易科之畢業生共十六名。
(二)松山高商:電子資料處理科、會計事務科、商業經營科、及國際
貿易科之畢業生共十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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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建教合作之學校,應依第二點所定科別中之學生,擇其學業及操
作成績優良、家境清寒者,開列名冊,於每年九月底前送由本局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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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領獎學金之學生於畢業後,分配至本局暨所屬財稅機關實習一年。
實習期滿不得延長。實習期間由實習機關按月支給工作報酬,比照約
僱員二二0薪點發給;基差假亦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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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領獎學金之學生,如因故中途離校或不能至實習機關報到實習者,
由原畢業學校負責追繳原領獎學金總額實習學生報到後,如因故不能
實習者,應由實習機關追繳原領獎學金總額,必要時並得由原畢業學
校協助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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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配本局暨所屬財稅機關之實習學生,由其自行報考國家考試。如於
實習期間應國家考試及格,除分發本局暨所屬機關服務外,仍應追繳
原領獎學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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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有關規定及實習機關之一
切規定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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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八十一學年起實施,至八十三學年止,實施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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