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立松山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建立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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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基層財稅工作人員,與臺
    北市立士林、松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士林、松山高商)建
    立建教合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建立建教合作之學校自第三學年第一學期起,受領學生每名每學期發
    給獎學金新臺幣柒仟元整。其科別及各額規定如左:
  (一)士林高商:電子資料處理科、會計事務科、商業經營科、及國際
        貿易科之畢業生共十六名。
  (二)松山高商:電子資料處理科、會計事務科、商業經營科、及國際
        貿易科之畢業生共十六名。

三、建立建教合作之學校,應依第二點所定科別中之學生,擇其學業及操
    作成績優良、家境清寒者,開列名冊,於每年九月底前送由本局審定
    。

四、受領獎學金之學生於畢業後,分配至本局暨所屬財稅機關實習一年。
    實習期滿不得延長。實習期間由實習機關按月支給工作報酬,比照約
    僱員二二0薪點發給;基差假亦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五、受領獎學金之學生,如因故中途離校或不能至實習機關報到實習者,
    由原畢業學校負責追繳原領獎學金總額實習學生報到後,如因故不能
    實習者,應由實習機關追繳原領獎學金總額,必要時並得由原畢業學
    校協助追繳。

六、分配本局暨所屬財稅機關之實習學生,由其自行報考國家考試。如於
    實習期間應國家考試及格,除分發本局暨所屬機關服務外,仍應追繳
    原領獎學金總額。

七、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有關規定及實習機關之一
    切規定約章。

八、本要點自八十一學年起實施,至八十三學年止,實施期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