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技職教育諮詢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為促進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專業發展,提供
    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組成
    技職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制定技職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提供訂定技職教育政策執行及績效評估之諮詢。
  (三)其他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九人,本局局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局
    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五人至七人。
  (二)學者專家三人。
  (三)學校代表六人,其中技專校院代表一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代
        表四人、國中校長代表一人。
  (四)教師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其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二
        人,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一人,特教學校教師代表一人
        ,國中教師代表一人。
  (五)家長代表三人至五人,其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家長代表二人,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家長代表一人,特教學校家長代表一人,國
        中家長代表一人。
  (六)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及業界代表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及學校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職務異動時,應予補聘或改聘,補聘
    或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管科業務負責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