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
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課程統整與應用能力,落實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總綱實施要點,得彈性進行
跨領域或跨科目之協同教學,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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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實施協同教學之範圍如下:
(一)一般科目與一般科目之跨領域或跨科目之統整課程。
(二)一般科目與專業科目之跨領域或跨科目之統整課程。
(三)專業科目與專業科目之跨領域或跨科目之統整課程。
(四)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之專題實作課程。
前項所列一般科目得含特殊需求領域;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專業科目
含實習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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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實施協同教學,應由教師提出申請,並組成教師教學團隊,教學
團隊成員及運作模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教學團隊成員須由不同領域或科目或專長教師組成,專題實作課
程教學團隊則得由同一領域或科目之不同專長教師組成,並得含
技專校院教師及產業技術專家。
(二)教學團隊運作模式包括共同備課、授課、議課及學習評量等歷程
,且團隊成員皆須具有授課之實,並得結合教學研究會或教師專
業學習社群辦理。
特殊類型教育服務群科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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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課程實施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實施方式應明定於課程教學大綱
,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其教師教學節
數之計算方式,按其協同教學節數,規定如下:
(一)同一課程時間,由教師二人以上共同指導同一班級學生之協同教
學。
1.採教師二人全學期授課者,得分別列計其教學節數,每人每週
以六節為限。
2.採教師三人以上授課或非全學期授課者,依個別教師實際授課
節數核實支鐘點費。
(二)由教師二人以上輪流授課之協同教學;個別教師授課節數達全學
期授課者,得分別列計其教學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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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課程實施採協同教學方式,並獲採計教師教學節數者,教師教學
團隊應於課程實施後,繳交課程準備、運作過程、學習評量結果等課
程評鑑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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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市立學校實施協同教學所需之教學節數鐘點費,由教育部或本局
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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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協同教學,參照本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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