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學暨國民中學學生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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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輔導學生有效利用寒暑假,以充實休閒生活,增進生活知能,擴大
    學習效果,促進身心健康,茲依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
    實施要點」第五條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參加對象:
  (一)暑期學藝活動:高級中學與國民中學二、三年級均可實施;國民
        中學一年級除由各校依相關規定辦理始業輔導活動外,以不實施
        為原則。
  (二)寒假學藝活動:以高三、國三學生為限。
  (三)寒暑假學藝活動由學生自由申請參加,不得強迫。

三、活動時間:
  (一)以上午為原則。
  (二)寒假學藝活動時間不得超過四0小時。
  (三)暑期學藝活動時間國中不得超過一二0小時,高中不得超過一四
        四小時。

四、活動內容:
  (一)活動內容包括「課業輔導」與「其他活動(包括藝能活動、體育
        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校外教學....等)」,由各校
        妥為設計籌劃,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
  (二)課程內容應依據課程標準規定,結合各科教學研究會,審慎規劃
        設計,並採科際整合、聯絡教學方式進行。
  (三)不得提前教授下一學期之新教材。
  (四)活動內容比例:
        1.高二、國二:課業輔導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2.高三、國三:
         (1)繼續升學學生:課業輔導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2)不升學而準備就業之學生:得依學生之生涯進路實施進路輔
            導,其活動內容由各校妥為規劃,不受上述活動內容比例之
            限制。

五、收費及支用原則:
  (一)應依省市廳局協商寒暑假學藝活動收費標準表辦理。所收費用總
        額之百分之十七作為教師任課鐘點費,百分之三十作為教材、講
        義、行政等費用,倘收費不敷使用,應以發鐘點費為優先。行政
        人員若無任課,不得支領鐘點費。
  (二)需向學生收費之校外教學活動,應按實際需要收取, 不得超收,
        並應本公開原則,活動結束後公布收支情形。
  (三)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四)清寒學生免繳活動費用。

六、各校辦理藝能活動、體育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校外教學....
    ..等活動,在校內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
    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七、各校實施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依據本實施要點擬訂實施計畫,並將有關
    資料妥善保存備查以及供改進之參考。

八、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