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留校自習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
    下簡稱各校)得開放學校場所,提供學生自習之用,以激勵讀書風氣
    ,建立書香社會,導正青少年行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開放對象以國民教育階段九年級(國中三年級)為限,且留校自習應
    出於學生自願,不得強迫參加、不收費、不教學、不補習、不考試。

三、各校在不收費原則下,得由辦理其他各項輔導費用項下支應水電、清
    潔、維修、學校人員指導費、加班費等相關費用。

四、開放時間為第二學期開學日起,每週一至週五以不超過夜間九時為限
    ,寒假以不超過下午五時為限,例假日及休假之國定假日不開放。

五、各校應有行政人員、學生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秩序之維
    護。

六、各校應與學生家長會、教師會依教育觀點考量學生身心發展狀況,研
    訂實施計畫,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