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輔導私立學校健全體制,有效從事教育運作,促進正常教學,提高
教學品質,特依據教育部頒「輔導各級私立學校校務改進要點」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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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導原則:
(一)積極鼓勵原則。
(二)專業服務原則。
(三)漸進輔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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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要項:
(一)董事會:
1.輔導董事會切實依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
令規定,定期改組與開會,並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及變更登記等
事宜。
2.董事會除行使其規定之職權外,不得干預學校行政事務。
(二)校務:
1.一般校務行政:
(1)輔導切實依私立學校法及有關法令規定遴聘校長及教師。
(2)各校校長應駐校綜理校務,請假一日以上應報局備查,出國
則須報局核准。
(3)本局適時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作為獎助與督導改進之參考依
據。
2.教務:
(1)輔導各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臺北市私立學校人事
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遴聘優秀教師任教,以提高師資素
質,增進教學效果。
(2)輔導各校切實依照課程標準實施正常教學。
(3)加強辦理教師登記,強化私立學校師資陣容。
(4)加強輔導團實施巡輔導,研討教學理論與實務。
(5)規劃辦理各類科校際教學觀摩及研討會,切磋教學理念與教
學方法。
(6)輔導各校積極辦理各科教學研究會與教學觀摩會,互相交換
教學心得與經驗。
(7)教師研習與進修途徑多元化,增加教師進修機會。
(8)繼續辦理職業學校學生抽測與技能競賽,藉收觀摩之效,以
齊一各校水準。
(9)加強私立學校學生成績考查之督導考核。
(10)輔導各校切實遵照規定招收新生與轉學生,並依照規定加強
學籍管理審慎審查學生入學資格,並應按時報核。
(11)輔導各校不得拒發或藉故拖延核發轉學或修業導、輔導
3.訓證明書。
(1)輔導各級私立學校切實依照有關訓導、輔導法令規定辦理;
職業學校部分應再依據「臺北市加強高級職業學校實施輔導
工作三年計畫」暨「臺北市公私立職業學校適應欠佳學生輔
導要點」積極辦理。
(2)辦理訓導、輔導工作研習與研討會,加強教師訓導、輔導專
業知能。
(3)加強訓導、輔導工作之協調聯繫,並相互為用,以健全學生
身心發展。
4.總務、會計:
(1)輔導各校切實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準則」之規定辦理一切
收支,所收費用並應全數用於學校之經營與發展,如有餘款
應撥充學校基金。
(2)輔導各校詳具帳冊及財產目錄,以備查核。學校財產未經核
准,不得擅自變更、轉移。
(3)輔導各校切實依規定收取學雜各費,不得巧立名目濫收費用
。
(4)本局每年編列預算辦理私立學校獎助,積極充實各校教學設
備。
(5)本局組織私立學校教學設備評核小組,追蹤輔導各私立學校
教學設備之運用、保管及維護事宜。
(三)其他有關私立學校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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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務經營績效評估:
(一)各校校務運作經考評績效良好者,得依私立學校獎助辦法規定予
以獎勵。
(二)各校如有違反規定或運作不良等情事,悉依私立學校法暨有關規
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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