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輔導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為輔導私立學校健全體制,有效從事教育運作,促進正常教學,提高
    教學品質,特依據教育部頒「輔導各級私立學校校務改進要點」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原則:
  (一)積極鼓勵原則。
  (二)專業服務原則。
  (三)漸進輔導原則。

三、輔導要項:
  (一)董事會:
        1.輔導董事會切實依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
          令規定,定期改組與開會,並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及變更登記等
          事宜。
        2.董事會除行使其規定之職權外,不得干預學校行政事務。
  (二)校務:
        1.一般校務行政:
         (1)輔導切實依私立學校法及有關法令規定遴聘校長及教師。
         (2)各校校長應駐校綜理校務,請假一日以上應報局備查,出國
            則須報局核准。
         (3)本局適時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作為獎助與督導改進之參考依
            據。
        2.教務:
         (1)輔導各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臺北市私立學校人事
            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遴聘優秀教師任教,以提高師資素
            質,增進教學效果。
         (2)輔導各校切實依照課程標準實施正常教學。
         (3)加強辦理教師登記,強化私立學校師資陣容。
         (4)加強輔導團實施巡輔導,研討教學理論與實務。
         (5)規劃辦理各類科校際教學觀摩及研討會,切磋教學理念與教
            學方法。
         (6)輔導各校積極辦理各科教學研究會與教學觀摩會,互相交換
            教學心得與經驗。
         (7)教師研習與進修途徑多元化,增加教師進修機會。
         (8)繼續辦理職業學校學生抽測與技能競賽,藉收觀摩之效,以
            齊一各校水準。
         (9)加強私立學校學生成績考查之督導考核。
        (10)輔導各校切實遵照規定招收新生與轉學生,並依照規定加強
            學籍管理審慎審查學生入學資格,並應按時報核。
        (11)輔導各校不得拒發或藉故拖延核發轉學或修業導、輔導
        3.訓證明書。
         (1)輔導各級私立學校切實依照有關訓導、輔導法令規定辦理;
            職業學校部分應再依據「臺北市加強高級職業學校實施輔導
            工作三年計畫」暨「臺北市公私立職業學校適應欠佳學生輔
            導要點」積極辦理。
         (2)辦理訓導、輔導工作研習與研討會,加強教師訓導、輔導專
            業知能。
         (3)加強訓導、輔導工作之協調聯繫,並相互為用,以健全學生
            身心發展。
        4.總務、會計:
         (1)輔導各校切實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準則」之規定辦理一切
            收支,所收費用並應全數用於學校之經營與發展,如有餘款
            應撥充學校基金。
         (2)輔導各校詳具帳冊及財產目錄,以備查核。學校財產未經核
            准,不得擅自變更、轉移。
         (3)輔導各校切實依規定收取學雜各費,不得巧立名目濫收費用
            。
         (4)本局每年編列預算辦理私立學校獎助,積極充實各校教學設
            備。
         (5)本局組織私立學校教學設備評核小組,追蹤輔導各私立學校
            教學設備之運用、保管及維護事宜。
  (三)其他有關私立學校輔導事項。

四、校務經營績效評估:
  (一)各校校務運作經考評績效良好者,得依私立學校獎助辦法規定予
        以獎勵。
  (二)各校如有違反規定或運作不良等情事,悉依私立學校法暨有關規
        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