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學訂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參考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各校)訂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並配合本局建置校務行政電腦化系統運作,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二、各學年入學學生適用成績考查標準如下:
  (一)九十四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學生,依照本局九十三年八月三
        日北市教二字第09336003000 號函頒之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補充規定參考原則辦理。
  (二)九十五及九十六學年度入學之學生,除德行成績及畢業條件依本
        局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北市教二字第09336003000 號函頒之臺北市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參考原則辦理之外,其餘各
        項成績考查相關條件均應參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及本參考原則。
  (三)九十七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之成績考查,依照本辦法及本
        參考原則辦理。

三、各校每學期補考以辦理乙次為限。另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成績不及格
    者,不予補考。

四、補考、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考查不及格者,以原學期成績、補考
    成績、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擇優登錄為該學科成績,升學用之成
    績統計仍以原學期成績登錄計算。

五、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
    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成績計算方式
    如下:
  (一)請公假、病假、喪假、產前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者,按實
        得分數計算。
  (二)請事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基
        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三)其餘假別之成績認定由各校定之。

六、學生參加補行考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銷假日未超過定期考試結束五個上班日者,應於銷假日當天向教
        務處報到,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行考試。無故不參加補行考試者
        ,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行考試。
  (二)銷假日超過定期考查結束後五個上班日者,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不
        併入學期成績計算,學期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調配日常考查及其
        他次定期考查佔分比例。缺考科目成績欄應以空白呈現。

七、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
    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
    及補修方式如下:
  (一)學生減修、補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的
        三分之一。
  (二)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
  (三)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得由學校安排進行補救教學或指定
        適當場地進行自主學習,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四)補修學分科目之學科成績考查比照一般成績考查規定辦理。

八、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經補考後,其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該生當學
    年所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

九、學生因重讀而申請免修時,由學校安排適當場所進行自主學習,並將
    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十、有關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各項審查工作,由
    各校教務處聘請校內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組成甄審小組辦理之。

十一、九十七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其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參考
      下列項目規定及各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
      事實記錄,不評定分數及等第,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
          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
          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1.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2.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3.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一次等於小功三次等於嘉獎九次;大過
            一次等於小過三次等於警告九次;記滿三大過等於留校察看
            。
    (四)出缺席紀錄: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除公假外,全學期缺
          課達教學總日數(每日以七節課計算)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
          學。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
          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如:由家長或監護
          人帶回管教、輔導轉學…等)。
    (五)其他具體建議。

十二、暑期重修、補修學生德行評量之考查併入新學期德行評量之。高三
      第二學期結束後之重、補修及延修學生德行評量考查由各校另訂規
      範,其德行評量不列入成績考查。

十三、九十七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畢業:
    (一)修畢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應修課程及學分。
    (二)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十四、學生修業滿三年以上,成績考查不符合畢業規定者,得由學生主動
      申請或學校核發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
      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十五、各校得依本辦法、本參考原則及相關法令訂定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成績考查補充規定,並應提經校務會
      議通過後,報請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