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學生輔導諮詢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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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
    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設臺北市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
  (四)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
  (五)家長代表。
  (六)相關專業輔導人員。
  (七)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為
    代表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者,
    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
    前項委員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
    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
        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
    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學者專家、專業團體、學校代
    表列席或報告。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召集人指定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辦
    理本會有關業務。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本府各相關局處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
    質請相關局處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交由本局各單位執行。

八、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