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際教育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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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整合地方資源、規劃發展重點及推動策略,並訂定及執
    行國際教育中心總體工作計畫,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
    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推動國際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設置任務編組性質之國際教
    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協助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
    際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精進國際教育人才培力:
          1.辦理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國際教育課程、國際交流(包括
            接待家庭)等類型增能研習。
          2.導引並協助學校成立教師專業學習社群,並辦理課程共備等
            相關增能工作坊。
          3.辦理國際教育課程、國際交流及學校國際化之計畫諮詢、輔
            導、彙整與初審。
    (二)推展國際教育課程:
          1.協助學校發展國際教育課程模組及落實推動國際教育課程。
          2.規劃推廣國際教育課程資源之活動。
    (三)促進國際教育交流合作:
          1.協助學校運用國際教育交流櫥窗。
          2.協助學校辦理國際教育交流媒合與締盟、國外學校來訪之先
            導參訪接待及推動國際教育交流相關事項。
          3.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聯盟國際教育交流相關
            推動工作。
    (四)強化國際教育支持機制:
          1.彙整統計每年國際教育推動成果(包括亮點成果)及辦理數
            據。
          2.辦理國際教育週(International Education Week)或年度
            主題相關活動。
          3.配合中央政府政策辦理國際教育政策及法規之宣導。

三、本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就兼具
          國際教育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
          專家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至多二人,由本局就兼具國際教育專長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分別就本中心各項任務
          進行規劃及執行。
    (三)專業工作人員:含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至多九人;由本局遴選
          具國際教育行政專長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
    (四)工作人員:至多二人,由本中心視教育部補助經費、本府員額
          運用規定及實際需求聘任(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
    局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
    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本局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本中心人員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局公告之簡章辦理。遴
    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本局代表。
          2.學者專家。
          3.具國際教育專業校長。
          4.具國際教育專業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國際教育專業者。

五、本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
    方式。
    本中心應擬訂學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國際教育總體工作計畫申請期
    程開始前一個月內報本局審查;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
    報本局審核。

六、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二)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擔任本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本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
    規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者
    ,不得支領兼職費。

七、本中心人員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組,並就副召集人及專業
            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及課
            程發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本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
            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局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由本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
            調及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本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局視本中心成效考核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且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
          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局得安排至國內(外)學
          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八、本中心應配合本局組成之督導小組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

九、本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局或其他機關辦理之與其任務相關
    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

十、本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局指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