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轉學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便利本市各國民小學學生辦理轉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學生確因家庭戶口遷移,持有戶口證明文件且有居住事實者
    ,始可申請轉學。

三、學生轉出手續:由父母或監護人出具已異動之戶口證明文件向原學校
    辦理,學校核對確已遷至學區外者,即登錄於轉出登記簿,並發給轉
    學證明書。

四、學生轉入手續:學校慎察轉入學生所持異動之戶口名簿、轉學證明書
    ,經查其遷入地址確屬該學區者,始准轉入,並即登記在「學生轉入
    登記簿」內,編班上課。如僅戶籍遷移而實際上無遷住者,不得同意
    其轉入,並勸其至居住地學區內學校就讀。

五、外縣市一年級學生經核准未足齡提前入學者,應俟寒假後始得申請轉
    入本市國民小學就讀。

六、各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直系子女不住在學區內者,得申請轉入其現
    職服務學校就讀。

七、各國民小學各該年級每班平均學生人數超過各該學年度班級編制標準
    人數或無法再容納學生時,得報請教育局核准該年級為額滿,免收轉
    學生;經核定為額滿後,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勤導其至鄰近學校就
    讀。

八、學校因額滿不收轉學生,以每學年報核一次為原則,並於九月三十日
    前報核,如於學期中額滿,可專案報核。未經報准,不得拒收轉學生
    。

九、額滿學校應隨時接受家長之申請登記,以備遞補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
    因而出現之缺額。全戶【學生及父母(或監護人)】設籍在額滿國民
    小學學區內之學生,其直系血親持有左列文件之一者,得隨時前往額
    滿學校辦理登記:
  (一)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二)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三)足資證明賃屋居住之文件資料。

十、額滿學校應謹慎審查申請登記之學生資格是否符合,對於資格不符者
    ,應拒其登記。有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提供其他足資證明其居住於學
    區內之文件資料,對於無居住事實者,應勤導其至居住地所屬學區之
    學校就讀。

十一、額滿國民小學學期中不接受學生轉入,若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而
      出現缺額時,應俟寒暑假期間再接受學生轉入。接受學生轉入時,
      應本公開、公正的方式從申請登記之學生中錄取遞補至額滿為止。
      錄取之原則如左:
    (一)本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欲隨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
          讀本校者優先錄取。
    (二)若登記合格人數少於或等於缺額人數,則全數錄取。
    (三)若登記合格人數多於缺額人數,則依設籍先後錄取。

十二、各國民小學應於核準為額滿學校之第三日起公告辦理錄取日期。

十三、各國民小學對全校學生應多作了解,若發現學生之戶籍已遷至本校
      學區外或戶籍雖設於本校學區內卻無居住事實者,應即請其轉學至
      戶籍所在地之學校或居住地學區之學校。

十四、本市私立國民小學學生之轉學,依當學年度公布之私立國民小學新
      生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各校應於每月五日之前填報「國小學生暨學生異動概況」、「國小
      學童轉出入登記報告表」,送各該區公所查核。

十六、特殊兒童之轉學應按規定轉入學區內之學校,若學區內未設有特殊
      班級之學校,可轉介至附近設有特殊班級之學校接受鑑定、就讀。

十七、外籍或華裔學生可檢附戶口名簿或護照及居留證(居留六個月以上
      )、國外成績證明單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就讀。

十八、在臺設有戶籍,赴大陸就學後返臺擬繼續銜接就讀本市國民小學之
      學生,應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
      民小學申請甄試編級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