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小學加強藝能科教學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本市國民小學藝能科教學,促進五育均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科目以美勞、音樂、體育(一、二年級音樂與體育二科可依需要
    合併為唱遊)三科為主,「團體活動」、「鄉土教學活動」及「輔導
    活動」之課程內容與藝能科教學有關者,一併納入範圍。

三、實施原則:
  (一)重視課程一貫發展的精神。
  (二)知識、技能與情意並重。
  (三)表現、審美與生活實踐合一。
  (四)計畫、執行與考核兼備。

四、實施方法:
  (一)擬訂計畫:
        各校依據各藝能科目之教學目標及教材綱要擬訂藝能科教學實施
        計畫。
  (二)編排課表:
        1.依照課程標準所訂之科目及每週上課節數編排日課表。
        2.依教師之專長排課;若師資不足時,再依教師之興趣、能力及
          實際需要安排任課教師。
        3.依學校員額編制情況、師資及其他可用資源儘量實施科任制,
          並得採用協同教學、交換教學等方式實施之,以發揮教師專長
          。
  (三)編擬教材:
        1.各學年應於學期開始,依據課程標準、教科書、教學指引暨有
          關資料,編擬各科教材。
        2.教材之編擬應多利用社會資源。
  (四)訂定教學進度:
        1.教務處在開學前應將學校行事曆及擬訂教學進度時應行注意要
          點,分發給任課教師參考。
        2.每學期各科任課教師宜按教材內容及實際上課的日數,斟酌實
          際需要並顧及學生能力,編訂教學進度。
        3.教學進度編妥後,教務處應收集各班或各年級各科教學進度加
          以審核,審核完成後,影印一份送教務處,教師自存一份,按
          週填寫,俾便查考。
  (五)教學活動:
        1.依據教學目標、學科性質、教材內容、社會資源及其他因素、
          條件、設計生動活潑的教學活動。
        2.音樂科、體育科(一、二年級該二科可依需要合併為唱遊科)
          之教學可仿同樂會之形式實施教學,以收寓教於樂及互相觀摩
          之效。
        3.學校應定期舉辦校外教學、參觀各項展覽,觀察與欣賞自然景
          物,蒐集有關資料,製作簡易教具,提高教學效果。
  (六)教學評量:
        1.形成性評量:
         (1)任課教師應依據教學目標、學科性質、教材內容、學生能力
            及其他因素,實施形成性評量,隨時診斷學生學習情形,藉
            以改進教學。
         (2)形成性評量之實施應依據成績考查規定方式或其他適當方式
            實施之,重視學習動機之激發,提高教學效果。
         (3)各學年任課教師應定期舉開各科教學研究會,檢討教學情形
            ,處理疑難問題,交換教學經驗。
         (4)行政人員應參與各科教學研究會,以了解實際教學情形,同
            時任課教師與行政人員之間應多做意見溝通,俾使行政密切
            支援教學,協助解決困難問題。
         (5)適時實施巡堂,以了解教師教學情形。
        2.總結性評量:
         (1)總結性評量之實施應依據教學目標、學科性質、教材內容、
            學生能力及其他因素,採用適當方式實施之。
         (2)每學期總結性評量實施次數由各核依實際需要訂定之。
         (3)各核依需要每學期舉辦各藝能科教學成果發表會,實施時間
            可利用團體活動、遊藝會、運動會、親師懇談會、校慶活動
            或其他適當時間舉行。
         (4)教學成果發表方式應視學科性質、學校規模、妥善設計,鼓
            勵學生確切了解本身學習成果,激發其學習動機。
  (七)教師進修:
        1.各校應利用適當時間舉辦各科教材教法研究會及教學觀摩會。
        2.各校應適時聘請各科教學輔導團、學者、專家到校輔導,以解
          決教學疑難問題,增進教學效果。
        3.教育局應舉辦藝能科教學研討會、教師進修活動,聘請專家學
          者輔導,增進教師教學知能,並舉辦藝能科各項比賽,促進教
          學成長。

五、其他:
    各校辦理成效優良,經教育局檢討屬實者,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