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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於假期期間踴躍開辦學生休閒育樂活動營隊(
    以下簡稱活動營隊),充實學生假期生活,推廣正當休閒育樂活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活動營隊,係指各校於寒暑假、週休二日或其他假日期間
    辦理非課業輔導性質之休閒育樂活動營隊。

三、本要點以各校為辦理單位,實施對象為各校學生。

四、學生假期活動營隊之實施日數、時間及地點,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
    氣候、交通狀況、路程遠近、環境衛生、空氣品質、公共安全、教學
    資源、傳染病流行之期間及地區等事項,以確保活動安全無虞。

五、各校辦理活動營隊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校得結合教師專業,整合相關教學資源,納入學校本位特色,
        以多元化營隊辦理。
  (二)各校得自行辦理、整合他校辦理或結合其他公私立機關(構)資
        源辦理。
  (三)可與鄰近各縣市內學校合辦,設置學生假期營隊營區,採定點活
        動或分區設站移動方式辦理。
  (四)活動可採集中食宿,中等學校以野營、健行、研習、參觀等方式
        實施,國小以宿營為原則。
  (五)主辦單位事前應對實施場地詳予勘察,並應切實做好各項安全措
        施。

六、各校辦理活動營隊之內容如下:
  (一)知性藝文類:如音樂、舞蹈、戲劇、閱讀、書法、寫作、語文、
        天文科學、地理、美術等。
  (二)體育活動類:如籃球、桌球、羽球、棒球、游泳、路跑、自行車
        、田徑、登山、民俗體育、定向活動、漆彈活動等。
  (三)技能研習類:如餐飲、服裝設計、美妝美髮、園藝植栽、美勞、
        木工、手作文創、資訊技能、攝影、民俗藝術或傳統技藝等。
  (四)服務公益類:如服務學習、偏鄉服務、弱勢服務、社區服務、導
        覽志工、慈善活動、動物保護、環境保護等。
  (五)休閒活動類:如童軍、團康、社群活動、棋奕、魔術、桌遊、童
        玩娛樂、電子競技、壯遊體驗、探索體驗等。
  (六)其他與兒童及青少年休閒育樂有關之活動。

七、各校辦理活動營隊之報名及分組方式如下:
  (一)報名:由學生自由報名,不得強迫,並應經家長出具書面同意書
        ,亦得視活動性質開放親子同時報名參加。
  (二)參加學生應予編組,每組應配合學生人數指派指導老師或輔導員
        隨隊輔導,以防止學生自行脫隊發生危險事件。

八、各校辦理活動營隊之經費收支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受益者付費原則,各校得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收取費用。
  (二)各校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收取費用時,應詳列費用明細表並核實收
        費,不得超收,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以代收代辦費辦理並
        納入會計程序,活動結束後,應將收支情形公布,費用多退少補
        。
  (三)學生家境清寒、低收入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得准其免繳費用
        或酌減費用。
  (四)各校得編列之經費項目如下:鐘點費、行政費(辦理營隊行政作
        業所需之加班費、導護費、誤餐費、成果發表會、至校外參與展
        演或競賽費、獎金,行政作業所需之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
        費、水電費、維護費、交通費及設備費用等)、教材及學習材料
        費。相關經費項目應核實列支。

九、學校就假期活動營隊應詳訂計畫,內容包括日期、地點、行程、工作
    分配、活動設計、交通工具、經費收支、注意事項及安全維護因應措
    施等,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營隊之師資遴聘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現任教師、代理教師或兼代課教師。
  (二)接受已立案民間機構或團體之相關課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
  (三)未具前二款之資格,經學校審核具備指導能力者。
    營隊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營隊
    教師。聘任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
    聘。

十一、各校應依據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學年度行事曆之假期辦理活動營隊,
      惟不得藉活動營隊之名義進行課程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十二、學校辦理本活動成績卓著者,其有功人員得檢送有關成果資料報請
      本局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