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86)參字第86086162號令訂頒
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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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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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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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範圍:
(一)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
責任。
(二)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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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時機: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
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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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理原則:
(一)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
由。
(二)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三)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
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
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
為歧視待遇。
(五)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
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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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
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兒童集會時公開表揚。
(二)公開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三)其他特別獎勵。(由各校自行訂定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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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教措施:
(一)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
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1)教師必須布旁指導。
(2)留置前應經監護人同意,監人並應負責到校接回。
4.調整座位。
5.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監護人得斟酌增減之。
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7.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8.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及其他相關給付。
9.其他適當措施:
(應具體列舉並說明執行程序)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
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二)依前款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
下列措施:
1.警告。
2.假日輔導。
3.心理輔導。
4.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5.改變學習環境。
6.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7.其他適當措施。
(應具體列舉並說明執行程序)
(三)攜帶及使用不當物品處置方法:
1.學生攜帶之物品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
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2.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
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1)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2)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3)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4)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
(5)其他違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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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一)組織:
1.委員五至十五人,由訓導處代表一至三人,輔導室代表一至三
人,教師會代表一至三人、家長會代表一至三、學生代表一至
三人組成。
2.召集人由委員會互推方式產生。
(二)運作方式:
1.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中之關係人迴避。
2.獎懲審議對象為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時,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教
師應迴避之。
3.其他運作方式依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
(三)審議原則:
審議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
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決議處理:
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勵依
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
護人配合輔導。
(五)核定與執行:
1.獎懲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
退回再議。
2.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
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
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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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救濟:
(一)學生及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訴評議委員會依「台北市國中小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設置並
施行之。惟申評會委員不得亦為獎懲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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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報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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