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參考範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86)參字第86086162號令訂頒
    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基本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四、範圍:
  (一)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
        責任。
  (二)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五、時機: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
    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六、處理原則:
  (一)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
        由。
  (二)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三)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
        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
        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
        為歧視待遇。
  (五)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
        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七、獎勵: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
    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兒童集會時公開表揚。
  (二)公開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三)其他特別獎勵。(由各校自行訂定獎勵措施)

八、管教措施:
  (一)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
        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1)教師必須布旁指導。
         (2)留置前應經監護人同意,監人並應負責到校接回。
        4.調整座位。
        5.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監護人得斟酌增減之。
        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7.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8.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及其他相關給付。
        9.其他適當措施:
          (應具體列舉並說明執行程序)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
        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二)依前款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
        下列措施:
        1.警告。
        2.假日輔導。
        3.心理輔導。
        4.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5.改變學習環境。
        6.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7.其他適當措施。
          (應具體列舉並說明執行程序)
  (三)攜帶及使用不當物品處置方法:
        1.學生攜帶之物品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
          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2.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
          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1)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2)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3)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4)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
         (5)其他違禁品。

九、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一)組織:
        1.委員五至十五人,由訓導處代表一至三人,輔導室代表一至三
          人,教師會代表一至三人、家長會代表一至三、學生代表一至
          三人組成。
        2.召集人由委員會互推方式產生。
  (二)運作方式:
        1.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中之關係人迴避。
        2.獎懲審議對象為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時,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教
          師應迴避之。
        3.其他運作方式依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
  (三)審議原則:
        審議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
        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決議處理:
        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勵依
        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
        護人配合輔導。
  (五)核定與執行:
        1.獎懲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
          退回再議。
        2.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
          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
          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救濟:
  (一)學生及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訴評議委員會依「台北市國中小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設置並
        施行之。惟申評會委員不得亦為獎懲會委員。

十一、本要點報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