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執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
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規則第十條所稱「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其認定
係以臺北市地圖依比例尺及直線測量方式計算之。
三、升學文理補習班對學生之生活輔導與考核,應依據管理規則第二十六
條規定,並參酌同級學校學則另訂訓導要點,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四、各類補習班收費標準,每年由臺北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召集各類補習
班,就成本分析,詳加研訂,報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各類補習班應依核准修業期限收取費用;所收費用並應符合管理規則
及前項收費標準之規定。
五、升學文理補習班為實際需要,得於受理學生報名註冊時,預收三成學
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學生註冊後因故未能上課時,不予退還
。
六、補習班不得至學校宣傳或招攬學生。
前項所稱「學校」,包括全部校園及學校校門、圍牆外圍五十公尺內
為其範圍。
七、補習班有重大違規時,除依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一條予以處
分外,本局並得視情節另予該補習班停止全部或部分班級之授課,並
退還學生全部或部分之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
八、補習班聘請之教師員工,應依法加入勞保。
附件
(班名全銜) 收費收據
本期招生簡章
: 年 月 日北市教四字第 號
核 准 文 號
修業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學生姓名:_______ __科__期__班
實收金額: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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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費 項 目 │金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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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雜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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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義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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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材料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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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宿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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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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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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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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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主 計:
出 納: 承辦人:
(150mm×120mm)
附註:本收據一式二聯,第一聯收據聯由學生收執,第二聯存根聯由補習
班保管。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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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一、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
│ │ 規定,補習班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者,應│
│習│ 依左列規定退費: │
│ │(一)學生自註冊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
│班│ 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之七成,│
│ │ 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
│退│ ,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之半│
│ │ 數。在班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
│費│ 退還。 │
│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
│規│ 給成品。 │
│ │二、升學文理補習班為實際需要,得於受理學生│
│定│ 報名註冊時,預收三成學雜費、講義費及實│
│ │ 習材料費,學生註冊後因故未能上課時,不│
│說│ 予退還。 │
│ │三、補習班學生經依規定開除者,不發給結業證│
│明│ 書,並不得要求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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