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幼兒教育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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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多元化教育選擇機會,促進本市
    公私立幼托機構優質競爭環境,提昇幼兒教育品質,特實施幼兒教育
    券(以下簡稱教育券),並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府。
(二)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
(三)協辦單位:本府社會局、新聞處、民政局、財政局、主計處、資訊
      中心、本市立案之私立幼托機構。
三、實施對象以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日至八十四年九月一日出生年滿五足
    歲之幼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前設籍本市之現住戶,且父母一方或法定
      監護人亦於上開時間即設籍本市者,以戶籍謄本登載為準。
(二)實際就讀(托)本市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托育中心附設托
      兒部者。
四、幼兒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可使用教育券:
(一)幼兒為外國籍,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其它條件均符合
      ,有就讀(托)本市立案之私立園所事實。
(二)本學年度原應就讀小學一年級,經地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同意延緩入
      學之幼兒,並就讀(托)於本市立案之私立園所者,但以未申領過
      教育券者為限。
(三)幼兒係就讀(托)於本市外僑學校附設幼稚園所(經教育部核准立
      案)。
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一)就讀本市立國小附設幼稚園、南海實驗幼稚園及育航幼稚園之幼兒
      。
(二)就托本市公立托兒所之幼兒。
(三)就讀國立臺北師範學院實小附設幼稚園、國立政治大學實小附設幼
      稚園之幼兒。
(四)同時於本市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含托育中心附設托兒部)就
      讀(托)之幼兒。
(五)領有本府社會局或原住民委員會發放「托育補助」之幼兒。
(六)幼兒已領取教育券,惟嗣後戶籍遷於外縣市者。
(七)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以後始使用教育券之幼兒(八十九年十月十三
      日為各園所彙總函報教育局或社會局辦理撥款、核銷之截止日,該
      日過後教育券作廢)。
六、每一幼兒憑教育券一式三聯,可抵免學費新臺幣伍仟元(不得兌換現
    金),教育券三聯單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統一印製,其
    使用悉依本要點及教育券背面注意事項辦理。
七、實施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教育局就各行政區內符合資格之幼生製作名冊,並依幼兒姓名及
      身分證字號,將教育券以限時郵寄方式發給家長。
(二)家長可持教育券至各園所辦理入園所手續,以抵免同額學費。
(三)家長如未收到、遺失、毀損教育券,或資料錯誤需辦理補發教育券
      者,可由幼兒就讀(托)之園所,憑幼兒身分證字號,向教育局查
      詢,若為資格符合者,園所可逕行補發(無需戶口名簿),若係查
      無資料者,仍需請家長攜帶戶口名簿,至就讀(托)之園所申請補
      發;再由各園所將相關資料分送教育局或社會局,俾憑審核暨辦理
      撥款、核銷事宜。
(四)各園所應於教育券上加蓋園所戳(圖)記印模及園所長印信,連同
      幼生清冊(若係教育局查無資料者,需一併檢附戶口名簿),於八
      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前一次彙總分別函報教育局或社會局辦理撥款、
      核銷。
(五)為便利撥款作業,各園所應開立帳戶,並於申報撥款時將帳戶及帳
      號告知教育局、社會局,俾利以電匯方式將經費撥入各園所帳戶。
八、各園所若已收取家長繳交之全額學費,應於撥款後,將教育券抵免伍
    仟元之學費退回,並留存家長簽收證明備查,各園所收退費及教育券
    收退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幼兒因故離園所者,如離園所時間在教育券有效使用期間開始日後
      且實際就讀時間未逾四週,依教育券面額退還半數;如逾四週者,
      其各項費用一律不予退還。離園至其他園所不得重複請領教育券。
(二)各園所如中途停辦或因違規而遭停止園務者,須繳回全部申請款項
      。
(三)幼兒於學期中途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前入園所者,得依本要點辦理
      。
九、如各園所有申報不實之情事,除退回其申請外,將依幻稚教育法第十
    九條及第二十條、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糾
    正、減班或撤銷立案之處分。
十、提出申請之園所由教育局、社會局分別審核彙整後,辦理撥款、核銷
    事宜。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