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主任儲訓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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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統籌規範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主任(以下
    簡稱儲訓人員)儲訓之成績評量事宜,以客觀公正考核儲訓成績,特
    訂定本要點。

二、儲訓人員於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教研中心)接受四週至十
    二週之儲訓,期滿須經成績評量合格,方得核發結業證書。成績評量
    不合格者,得參加補訓並以一次為限。

三、儲訓成績分學習表現與綜合表現成績,二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其中
    學習表現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綜合表現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學習
    表現及綜合表現成績均達八十分始算及格,及格者由教研中心核發結
    業證書。

四、學習成績評量項目包括校務或處室經營計畫、實習觀察紀錄、專題研
    究、課堂表現、報告發表、學習檔案及省思等。

五、綜合表現成績評量項目如下:
  (一)品格及態度:包括胸懷理想具教育熱忱、學習態度認真負責、樂
        於參與團體活動、尊重團體決定、愛護團體榮譽、察納雅言、人
        際關係和諧、言行一致、儀容端莊及舉止文雅等。
  (二)領導才能:包括諧和容忍、具親和力、善用團隊力量,以達成任
        務、沈著、穩重、決斷、明智、各項討論發言中肯、見解精闢、
        負責主動勞怨不避及樂於表現各種才藝並具創意。

六、綜合表現成績之評量扣分方式如下:
  (一)遲到、早退,以事假一小時計;事、病假每小時扣一分。
  (二)曠課或不假外出,依登記時數,每小時扣二分。

七、儲訓人員假別之認定及請假程序如下:
  (一)公假之認定,僅限協助教研中心辦理訓練進修等相關事宜;個人
        進修等相關事項屬事假範圍,以事假計。
  (二)儲訓人員如有請假等情事,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惟病假須於假
        滿後三日內完成。
  (三)產前假、娩假、喪假、公假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缺席者不扣分,前
        四種假別,須事前檢具證明文件,並經教研中心核可;因不可抗
        力因素缺席者,應於請假期滿後三日內提出證明文件。
  (四)儲訓人員於住宿日如有特殊情事需外宿,其假別以事假二小時計
        ,並應於隔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前返抵教研中心,如逾時須加請事
        假二小時。
  (五)上述各類假別,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八、儲訓人員請假時數不得超過該週上課時數五分之一,如累計時數超過
    五分之一,該週綜合表現成績為零分。

九、儲訓成績優異者,教研中心得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