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輔導私立幼稚園立案開辦設施優惠貸款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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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鼓勵民間興設幼稚園,以提供兒童良好教育環境
    ,促其身心健全發展,特辦理本優惠貸款。

二、辦理機關及手續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人檢附全戶戶籍謄本
        乙份(申請人為幼稚園之負責人或董事長),備文向本局提出申
        請,本局將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並副知臺北銀行。
  (二)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銀行):
        本局核准貸款後,申請人逕洽臺北銀行營業部(中山北路二段五
        十號,電話五四二五六五六轉三一一一)辦理代貸款續。

三、申請條件:辦妥幼稚園立案手續後三十天內。

四、申請本優惠貸款應提供擔保物品(私人擔保物品亦可)以為保證,擔
    保品之鑑價依當時臺北銀行核貸有關規定辦理。

五、貸款金額視所提供擔保品價值而定,貸款最高金額二百萬元。

六、還款方式及逾期還款之處理
  (一)本貸款年息百分之五,與現行利率之差額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付
        。
  (二)貸款期限四年,次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得提前清
        償。
  (三)貸款人逾期未償還者,就已到期部分,按月加收違約金百分之一
        ,逾六個月經催討仍不償還者,依法追訴。

七、貸款人自領得貸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申請之計畫開始辦理,且以
    幼童專用車及消防設備優先採購,如藉故拖延未予辦理或未依規定經
    營(如停辦、遷址....等)應追回全部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