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學校幼稚園暨社教機構推行母語教學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市長市政建設白皮書。

二、目的:
  (一)倡導母語教學,提昇學生運用母語之能力。
  (二)激發學生了解鄉土文化,培養熱愛鄉土之情操。

三、實施範圍:以河洛語、客家語、原住民語為主。

四、教材:各校得視本申需要及條件審慎編選教材。

五、實施原則:
  (一)依據每位學生需要及意願,選讀一種母語。
  (二)學校應詳訂母語教學實施計畫。
  (三)學校可依教學需要擇定適當場所進行教學。

六、實施原則:
  (一)學期中:
        1.以課程標準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為主:
         (1)學院:社團活動、選修科目及其他適當時間。
         (2)高職:社團活動、彈性教學時間及選修科目。
         (3)高中:社團活動、選修目語文類。
         (4)國中:社團活動、鄉土藝術活動、空白課程。
         (5)國小:團體活動、鄉土藝術活動、空白課程、晨光時間等。
         (6)幼稚園:融入教學活動實施。
        2.得利用放學後及週休二日,採課後活動方式辦理,亦得利用其
          他適當時機加強辦理。
  (二)寒暑假期間:於寒暑假期間辦理,應比照寒暑假學藝活動方式為
        之。

七、實施方式:
  (一)以說、唱生活化之口語為主。
  (二)可採多種語言進行教學,並得融入各科教學中,以增進教學效果
        。
  (三)各校及機構可視需要辦理母語之演講比賽、辯論比賽、歌唱比賽
        、說故事比賽、發表(如戲劇表演)及其他相關之活動。

八、師資:
  (一)以校內教師為主,並依實際需要利社會資源,聘請社上具有母語
        教學專長之人士協助教學。
  (二)師資訓練:
        1.由台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母語教學教師研習進修,學校亦得
          自行辦理。
        2.得聘請學有專精之社會人士協助師資訓練及相關推動事宜。
        3.教育局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辦理母語教學觀摩會,以收觀摩學
          習之效。
        4.各校應建立具有母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檔案。

九、費用收支:
  (一)在課程標準或課程總綱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實施母語教學活動
        者,以不向學生收費為原則。
  (二)國小採課後活動辦理母語教學者,其費用收支依辦理課後活動有
        關費用收支之規定。
  (三)國小賽暑假期間辦理母語教學者,其費用收支依辦理賽假學藝活
        動有關收費之規定辦理。
  (四)辦理母語教學活動,可依實際需要酌收材費及校外教學活動費。
  (五)費用收支應依會計程序採代付方式辦理。

十、其他:
  (一)各校及機構辦理母語教學、母語專題研究績效優者,有功人員酌
        予獎勵。
  (二)教育局應成立母語教學諮詢輔導小組,俾利推行母語教學。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處,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