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選聘任聘期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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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市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選聘任聘期及公立學校附設幼
    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第十條(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辦理項目如下:
  (一)召開臺北市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二)公布當年度幼兒園園長遴選簡章。
  (三)公告出缺之幼兒園名單。
  (四)審查提出出缺園長遴選申請人之資格。
  (五)辦理各階段遴選作業。
  (六)公告遴選結果,並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定
        程序聘任之。

三、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第一任任期屆滿園長申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八年現職園長申請轉任與任期屆滿
        四年未申請連任、未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園
        長之遴選審議。本階段分二次辦理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作
        業:
        1.第一次審議出缺幼兒園包含園長退休、園長未申請連任、園長
          未獲連任及園長任滿八年等。
        2.第二次審議出缺幼兒園包含前次審議後仍為園長出缺之幼兒園
          及園長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轉任他園之幼兒園。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前二款以外具園長資格者,申請出缺幼兒園
        園長遴選之審議。
  (四)第四階段遴選:前款作業後,具園長資格者,申請仍有出缺幼兒
        園園長之遴選審議。
    各階段於辦理遴選審議後,本局即公告該階段遴選結果及次一階段出
    缺幼兒園名單。

四、申請連任及轉任之園長考評項目,包含政策執行、經營管理、課程與
    教學領導及辦學績效等項目。
    前項園長考評程序包含園長自評、本局主管科室與督學室考評及本局
    總評三部分。本局應將總評及相關考評資料送交遴委會,作為園長連
    任或轉任之重要參考依據;必要時,遴委會得邀請本局視導區督學及
    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除申請連任及轉任之園長外,其他候選人考評項目,包含園務行政、
    課程與教學及辦學理念等項目。

五、遴選作業應由本局公告出缺幼兒園名單,公開徵求園長候選人。
    園長候選人如有申請一所以上幼兒園,須在申請表中註明。

六、園長候選人除依第四點規定提交之相關資料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之
    幼兒園辦學理念與方案提出書面報告;遴委會審議時如認有需要,得
    邀請園長候選人列席說明。

七、遴委會召開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園長候選人提供之申請文件及辦學績效或理念等相關佐證資料。
  (二)園長出缺幼兒園家長及教保服務人員代表,所提交該園對園長候
        選人意見之資料,經本局主管科室及召集人同意後,提送遴委會
        審議。
    遴委會不得受理前項各款以外之資料。

八、遴選委員參與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閱遴選及候選人之各項資料及參酌遴委會面談情形,對每位園
        長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辦學理念及經營方案等進行廣泛深入了解
        ,並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必要時得推選遴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其訪評報
        告或說明亦應列為遴選審議之參考。
  (三)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餽贈
        、請託、關說等相關活動,亦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違反
        者,由本局依程序解聘之。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委會討論審議。

九、遴委會審議出缺幼兒園園長候選人期間,得同時邀請該園行政人員代
    表表示意見。

十、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
        他問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十一、有關園長出缺幼兒園名單、申請作業、遴選結果、作業日程及其他
      相關事宜,由本局以公函通知並於本局網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