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63、11、26臺(63)國三二七二0號函訂頒「國中國小
兒童劇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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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加強民族精神教育,公民教育以及生活教育,擴大教忠、教
孝等教育效果,並增進學生語言文應用及表達能力,培養學生音樂美
術興趣,激發團隊合作精神,以陶冶學生完美人格,並使劇展在學校
落實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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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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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劇展時間:由承辦學校自訂演出時間,可分多次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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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劇展地點:以演出學校現有禮堂為原則,如場地較小或未有禮堂者,
得自行洽借學校附近適當場所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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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演出劇本:由演出學校自行創作為原則,亦得選用改編既有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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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展學校:由各級學校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演出,或由教育局指定學校
為觀摩演出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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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提供申請補助參展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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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手續:擬舉辦劇展之各級學校應於每年五月前提出,下學年之演
出計畫暨所需經費明細表。如無學校提出申請,教育局得於六月底前
指定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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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演出學校得檢討六~八人(含校長)報局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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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劇展一律以觀摩示範演出,並免費邀請各界人士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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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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