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少年兒童劇展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63、11、26臺(63)國三二七二0號函訂頒「國中國小
    兒童劇展實施要點」。

二、目的:為加強民族精神教育,公民教育以及生活教育,擴大教忠、教
    孝等教育效果,並增進學生語言文應用及表達能力,培養學生音樂美
    術興趣,激發團隊合作精神,以陶冶學生完美人格,並使劇展在學校
    落實生根。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四、劇展時間:由承辦學校自訂演出時間,可分多次演出。

五、劇展地點:以演出學校現有禮堂為原則,如場地較小或未有禮堂者,
    得自行洽借學校附近適當場所演出。

六、演出劇本:由演出學校自行創作為原則,亦得選用改編既有劇本。

七、參展學校:由各級學校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演出,或由教育局指定學校
    為觀摩演出學校。

八、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提供申請補助參展學校。

九、申請手續:擬舉辦劇展之各級學校應於每年五月前提出,下學年之演
    出計畫暨所需經費明細表。如無學校提出申請,教育局得於六月底前
    指定學校辦理。

十、獎勵:演出學校得檢討六~八人(含校長)報局敘獎。

十一、本劇展一律以觀摩示範演出,並免費邀請各界人士參觀。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