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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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締結國外姐妹校或合作約定時,應符合下列之目標:
(一)發展多元的國際交流活動,增進國際的瞭解與友誼。
(二)建立互惠共榮、相互尊重、經驗分享的合作關係。
(三)提昇學生外語溝通能力,促進文化互動與交流。
(四)培養學生具有開闊的視野,恢宏的國際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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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締結國外姐妹校或合作約定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對象普及化:宜發展全方位的國際交流,避免過度集中某些國家
、地區或城市。
(二)訊息資訊化:交流活動的訊息傳播應該資訊化,並提供便捷且詳
細的交流資訊,方便相關學校或人員取得活動訊息。
(三)活動系統化:交流活動應作整體性之規劃,而且具有延續性、永
續性。
(四)方式多元化:交流的方式可結合資訊科技進行網際交流。
(五)內容深度化:除學術交流、師生互訪、體育、民俗、藝術交流外
,更可增加國際文化、國際問題、教育制度、課程與教學經驗等
的研究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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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時,須合於下列規定:
(一)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之對象應為已向該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立
案之學校,並以同級學校為原則。
(二)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計畫書(如附件一)內容應包含:對象、
學校資料、交流內容、辦理期程、經費預算、預期成效及經費來
源。
(三)須簽訂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協議書(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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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簽訂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程序如下:
(一)透過書面、電子通訊或面談,尋求合作學校。
(二)確認該學校在該國已立案。
(三)評估合作可行性。
(四)研擬計畫書及協議書草案,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五)正式簽訂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協議書,並於一個月內送本局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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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協議書內容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之對象。
(二)交流項目及內容。
(三)對等性條件。
(四)有效年限。
(五)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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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每年應定期評估交流情形與預期成效,作為續約或修約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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