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學校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締結國外姐妹校或合作約定時,應符合下列之目標:
  (一)發展多元的國際交流活動,增進國際的瞭解與友誼。
  (二)建立互惠共榮、相互尊重、經驗分享的合作關係。
  (三)提昇學生外語溝通能力,促進文化互動與交流。
  (四)培養學生具有開闊的視野,恢宏的國際觀。

三、學校締結國外姐妹校或合作約定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對象普及化:宜發展全方位的國際交流,避免過度集中某些國家
        、地區或城市。
  (二)訊息資訊化:交流活動的訊息傳播應該資訊化,並提供便捷且詳
        細的交流資訊,方便相關學校或人員取得活動訊息。
  (三)活動系統化:交流活動應作整體性之規劃,而且具有延續性、永
        續性。
  (四)方式多元化:交流的方式可結合資訊科技進行網際交流。
  (五)內容深度化:除學術交流、師生互訪、體育、民俗、藝術交流外
        ,更可增加國際文化、國際問題、教育制度、課程與教學經驗等
        的研究與合作。

四、學校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時,須合於下列規定:
  (一)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之對象應為已向該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立
        案之學校,並以同級學校為原則。
  (二)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計畫書(如附件一)內容應包含:對象、
        學校資料、交流內容、辦理期程、經費預算、預期成效及經費來
        源。
  (三)須簽訂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協議書(如附件二)。

五、簽訂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程序如下:
  (一)透過書面、電子通訊或面談,尋求合作學校。
  (二)確認該學校在該國已立案。
  (三)評估合作可行性。
  (四)研擬計畫書及協議書草案,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五)正式簽訂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協議書,並於一個月內送本局備
        查。

六、協議書內容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之對象。
  (二)交流項目及內容。
  (三)對等性條件。
  (四)有效年限。
  (五)簽訂日期。

七、學校每年應定期評估交流情形與預期成效,作為續約或修約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