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學校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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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臺北市各級學校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依
    據「臺北市教育國際交流白皮書」訂定之。
二、目標:各級學校辦理海外遊學合作關係時,應符合下列之目標:
  (一)營造良好的國際化環境,建設臺北市成為世界級城市。
  (二)發展多元化的國際交流活動,增進國際的瞭解與友誼。
  (三)建立互惠共榮、相互尊重、經驗分享的合作關係。
  (四)提昇學生外語溝通能力,促進文化互動與交流。
  (五)培養學生具有開闊視野,恢宏的國際觀。
三、原則:
    各級學校辦理海外遊學合作關係時,應依下列之原則處理:
  (一)交流城市化:交流單位除了以國家名義辦理外,更應積極推動城
        市對城市的交流。
  (二)對象普及化:宜發展全方位的國際交流,除美加、歐及紐澳外,
        應加強與中南美、東歐、非洲等國家及大陸地區之交流。
  (三)訊息資訊化:交流活動的訊息傳播應該資訊化並提供便捷且詳細
        的國際交流資訊,方便交流相關人員取得活動訊息。
  (四)活動系列化:交流活動依不同性質與目的作整體性之規劃,而且
        是具有延續性、全年性的活動。
  (五)方式多元化:交流的方式可結合資訊科技進行網際交流。
  (六)內容深度化:除學術交流、師生互訪、體育、民俗、藝術交流外
        ,更可增加國際文化、國際問題、教育制度、課程與教學經驗等
        的研究與合作。
  (七)行政專責化:各校辦理國際交活動應責成專人統籌業務。
  (八)環境國際化:營造環境設施與網站設置雙語化、加強國際禮儀與
        外語溝通能力之培訓等,以營造臺北市成為國際化的城市。
  (九)經費多樣化:辦理國際交流活動,經費來源除了自籌費用,或爭
        取除政府補助外,儘可能結合各方資源。
  (十)資源互惠化:國際交流的活動應該基於資源共享、平等互惠之原
        則進行,應儘量避免捐助性質的交流,或交流活動過於商業化。
四、程序:
    各級學校辦理海外遊學合作關係時,須合於下列程序:
  (一)諮詢及選擇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學校、教育機構或遊學代辦機構。
  (二)參觀及接洽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學校、教育機構或遊學代辦機構。
  (三)簽訂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書(外文契約須附中譯本)。
  (四)將簽訂之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書及計劃書報局核備。
  (五)與簽約之合作關係學校、教育機構或遊學代辦機構辦理海外遊學
        事宜。
  (六)海外遊學辦理完畢後須由辦理海外遊學合作關係之雙方開檢討會
        ,共同檢討海外遊學事宜,並作為日後辦理海外遊學時之參考。
  (七)遊學活動結束後,除製作活動紀錄外,並建檔存放,以作為海外
        遊學之參考資料。
五、方式:
    各級學校辦理海外遊學合作關係時,可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與國外學校簽訂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含長、中或短期)。
  (二)與國外教育機構簽訂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含長、中或短期)
        。
  (三)與國外遊學代辦機構簽訂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含長、中或短
        期)。
  (四)與國內遊學代辦機構簽訂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含長、中或短
        期)。
六、項目:
    各級學校辦理海外遊學合作關係之項目如下:
  (一)外國語言課程訓練。
  (二)具文教意義之外國旅遊活動。
  (三)外國語言課程訓練暨具文教意義之外國旅遊活動。
七、經費:
  (一)為確實履行海外遊學合作關係之活動,學校應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並指定相關單位或人員承辦。
  (二)若因活動需要而向學生收取費用時,應詳列經費明細表並核實收
        費,不得超收。
  (三)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四)活動結束後,應將收支情形公布並報局備查。
八、規範:
  (一)海外遊學合作關係之對象應為:已向各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立
        案之各級學校、學術文教機構或遊學代辦機構為主。
  (二)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教學場所:明列合作學校之教室、語言實驗室、視聽中心、圖
          書館,以及文化參訪所需之文教場所。
        2.開設班級別:依外語程度編班;每班應以十五至二十名為原則
          。
        3.遊學時間及期數:實際上課期間、每日上課時間及旅遊時間。
        4.詳細課程:有關外語聽、說、讀、寫能力之培訓課程,及文化
          認識與信心培養之相關輔導活動。
        5.師資:教師資格及經歷。
        6.經費收支:海外遊學費用及帶團教師之費用。
        7.食宿:學校宿舍或校方聯繫之寄宿家庭之安排。
        8.醫療保險:所有參與短期語文進修之師生之醫療及旅行平安保
          險。
        9.結業證明:各海外合作高中、學院、大學於高中暑期外語密集
          課程結束後,對所有合格結業之學生,均須頒發「結業證書」
          或「學分證書」。
       10.其他相關事宜:辦理與外國學校建立短期海外遊學合作之學校
          ,必須委託信譽良好之合法旅遊業者辦理訂購機票、辦理團體
          簽證,及安排返國前之旅遊行程。
  (三)海外遊學計劃書:內容含計畫名稱、海外遊學內容、參與人員、
        辦理時間表、合作關係單位(學校、學術文教機構或遊學代辦機
        構)之資料、詳細預算、預期成效及可能之經費來源。
九、其他事項:
  (一)各項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之執行應不妨礙國內之正常教學活動
        。
  (二)學校辦理短期出國研習以於寒暑假期間辦理為原則。在學役男出
        國,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學校應注意合作學校、學術文教機構或遊學代辦機構之教學
        品質與遊學活動安全,以確保學生學習成效及海外進修之安全維
        護。
  (四)辦理學校應實施行前講習,介紹合作學校環境、進修課程內涵、
        海外短期研修安全守則,及發生意外時緊急聯絡體系等注意事項
        ,並將上述相關資訊印發參加之學生參考運用。
  (五)若由學校組團出國,應有教師或輔導人員負責隨行。活動結束後
        ,應開會檢討改進缺失,並做成檢討報告陳報教育局。
  (六)其他有需協助支援之旅途交通、食宿等事項,應選擇合格立案、
        信譽良好之業者代辦,並簽訂契約及辦理旅行平安保險。
  (七)有關國內學校學生至外國合作關係單位參加海外遊學時,未成年
        之學生須有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之同意書,方能進行有關海外
        遊學事宜。
  (八)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議訂海外遊學合作關係契約,應同時轉呈教
        育部並知會各駐外單位,俾利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