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中小學鼓勵學生儲蓄及推展海外遊學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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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中小學學生從小養成儲蓄之美德並學習金錢之管理與運用,進而引導
    學生與家長共同規劃海外遊學或求學計畫,以拓展國際視野,體驗異
    國文化與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應利用生活教育,教導學生瞭解儲蓄
    的目的及意義,鼓勵學生自小養成節約儲蓄習慣,將零用錢、壓歲錢
    及獎學金等,有計畫的積存儲蓄基金,俾利達成嗣後升學、就業或海
    外遊學之目標。

三、各校得於每年一月規劃辦理節約儲蓄宣導週活動,鼓勵學生儲蓄。

四、本市國中、高中及高職應透過課程與教學計畫,指導學生規劃生涯發
    展願景,並藉由積存之儲蓄基金,達成求學階段重要目標。

五、各校得訂定節約儲蓄存款獎勵辦法,鼓勵學生節約消費並持續性儲蓄
    存款。

六、本市各校得於親職教育中,宣導學生正確消費、節約儲蓄、投資理財
    、生涯規劃及海外遊學等理念,請家長落實教導子女。

七、本市學生家長會聯合會及各校學生家長會可規劃辦理投資理財講座,
    經由學生節約儲蓄及父母投資理財,厚植子女儲蓄基金。

八、本要點所稱海外遊學實施項目如下:
  (一)各校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交換學生。
  (二)各校辦理海外教育參訪活動。
  (三)學生參加寒暑假期間海外遊學。
  (四)高中職畢業班學生海外參訪旅行活動。

九、本市高中職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各校)應鼓勵學生在求學期間,體
    驗海外遊學生活,增進學生國際文化體驗與交流機會,培養獨立負責
    能力,建立全球化視野及國際觀。

十、高中職各校應利用課程設計,適時介紹與說明海外遊學的意義、功能
    、方式、時機、內容及費用等相關訊息。

十一、高中職各校得設置「學生海外遊學及教育旅行教學參觀活動資源服
      務網」,並利用網路資源,於學校網頁上開闢虛擬海外遊學研習營
      提供資源服務。

十二、高中職各校依學校特色與高中職社區化發展方向,得規劃辦理海外
      教育參訪或畢業班學生海外參訪旅行活動,其內容包括學術、參觀
      及旅遊等活動性質,並列入行事曆後,依相關規定報局備查。

十三、高中職各校得與海外姊妹學校或策略聯盟學校辦理交換學生活動,
      以提供學生海外遊學機會。

十四、高中職各校辦理海外遊學、交換學生、教育參訪與旅行活動時,應
      特別加強與家長及師生充分溝通與說明,並宣導相關安全知識。

十五、高中職各校辦理海外遊學活動時,參加學生須經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之同意。

十六、高中職各校為推廣海外遊學活動,應與外語課程相結合,加強學生
      語文溝通與表達能力,以適應海外生活。

十七、高中職學生以交換學生身分取得海外就讀學校學分證明者,得向原
      學校申請認證採計學分,其學分由各校自行認定。

十八、為協助弱勢家庭子女參與海外教育參訪旅行或交換學生等活動,高
      中職各校得結合家長會、民間團體或社會資源,補助其經費,情況
      特殊者得專案向本局申請補助。

十九、各校鼓勵學生節約儲蓄或推展海外遊學活動,績優學校有功人員及
      贊助弱勢家庭之團體或人員,由本局或各校從優敘獎或表揚。

二十、本市高中職學生參與海外遊學活動,有關活動相關事宜可參閱本局
      編印之「臺北市市民海外遊學指導手冊」。

二十一、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