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教育國際交流,鼓勵本市
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與國際城市學校交換學生,特訂定本實施
要點。
二、各校辦理目標如下:
(一)發展多元之國際交流活動,增進國際的瞭解與友誼。
(二)建立互惠共榮、相互尊重、經驗分享的合作關係。
(三)提昇學生外語溝通能力,促進文化互動與交流。
(四)培養學生具有開闊的視野,恢宏的國際觀。
三、各校辦理原則如下:
(一)平等互惠原則:交換學生活動時,本於雙方平等互惠為原則。
(二)多元化原則:交換的學生包含各類專長,以達多元交流目標。
(三)系列化原則:交換學生活動作整體性之規劃,且具有延續性。
(四)公開公正原則:以公開公正方式辦理交換學生甄選。
四、各校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各校自行與相對學校協商訂定計畫或備忘錄文件後,報請教育
局核准。
(二)經教育局核准後,由學生自行申請,各校應組成委員會公開遴選
。
(三)交換學生之國外學校,須為已向各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之學
校。
五、交換學生條件如下:
(一)本市交換學生:
1、對象:本市各級學校在籍學生。
2、資格:由各校依學校發展所需,或合作之國外學校需求自行訂定
。
3、語言:語言能力須符合交換學生之國外學校要求。
(二)國外學校之交換學生:
1、對象:國外相對學校之在籍學生。
2、資格:由國外相對學校配合各校需求訂定。
3、語言:語言能力由各校自行決定,必要時可安排華語課程。
六、交換學生辦理方式如下:
(一)方式:各校單獨辦理或跨校合作辦理均可。
(二)時間: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原則,亦可利用寒、暑假辦理。
(三)課程:由雙方交換學生之學校,視交換之學生程度,安排適合之
課程。但雙方學校需協助學生選課。
(四)學籍:交換當年課程,回國後是否重讀、成績核算或學分認定由
各校成立委員會從寬審定。
七、交換學生之生活輔導如下:
(一)住宿:由交換學生之雙方學校安排,惟以接待家庭為主,且各校
須作事先審核,以維護學生安全。本市接待家庭之遴選由各校依
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二)參訪活動:為增進國外來之交換學生對該國了解,雙方學校應安
排適當之參訪活動。
(三)定向輔導:雙方學校對交換學生生應適時輔導及定期聯誼,使交
換學生及早適應生活。
(四)生活協助:雙方學校辦理交換學生時,應指定專人負責聯絡,方
便交換學生取得協助;並要求交換學生定期回報,以充分掌握學
生動態,確保學生安全。
八、交換學生所需經費,以學生自行負擔為原則,或由交換學校、社會各
界資助提供。
九、各校辦理交換學生業務所需費用,得由各校相關經費支應。
十、其他:
(一)各校之交換學生須有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之同意書,方能進行
有關交換學生事宜。
(二)辦理交換學生活動前,應先辦理說明會,讓學生充分了解權利與
義務。
(三)辦理交換學生之學校應注意國際禮儀及我國內政與外交之相關政
策要求。
(四)辦理交換學生之學校,於活動完成後三十日內,應做成效檢討層
報本局,以為下次辦理核准之參考。
(五)本市國小交換學生,於交換期間宜有家長或教師陪同。
十一、獎勵:辦理本活動有功人員,得依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十二、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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