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校園師生及校產安全,防
制意外及破壞情事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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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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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自主管理範圍及規定如下:
(一)門禁管制規定
1.人員管制:上課期間非學校師生應先至警衛室登記或換證後始
可進入校園。
2.車輛管制:上課期間洽公車輛經警衛室人員許可並登記後,准
予停車,但需當日駛離。
(二)機械保全規定
1.定期檢查、測試、保養或維修錄影監視系統及保全感應系統。
2.運作異常時應立即處置並製作紀錄。
(三)電源線路規定
1.辦公及教學場所無人辦公、上課或自習時,應關閉門窗及電源
。
2.辦公及教學場所禁止使用高耗電電器,避免使用插座增加延長
裝置(特殊教學場所或已核准者除外)。
3.使用核准之高耗電量電器者,予以造冊列管。
(四)消防設施規定
1.定期檢查、測試、保養或維修警報設備、滅火設備、避難逃生
設備。
2.定期辦理自衛消防編組及防災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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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採自主檢查,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第 1個月10日前
並應填寫「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年第○季預防措施安
全狀況自主檢查表」(附表一),並留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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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各項自主管理工作紀錄應依規定陳核,至少保存一年;監視系統
攝錄之影音檔,應至少保存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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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發生校園事件時,應依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事件處理要點及校園
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校安事件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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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採定期及不定期查察,每半年至少抽查十所學校,查察結果彙整
成報告,並函送學校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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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執行本要點有重大績效者,由本局依權責敘獎;未依規定辦理致
發生危害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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