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教儲戶實
施要點)第七點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教育部於一0九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
要點」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教儲戶實施
要點)」,並將獎勵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訂定之條文移列至第七點第二款,
爰本點配合修正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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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及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教儲戶)實施要點
辦理業務著有績效之主管及承辦人員。
〔立法理由〕 配合法規體例,將本點各款條文內容重複出現之用語刪除,統一規範於同
一項內,以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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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教儲戶實施要點第三點所定之中心學校,協助本局推動教儲戶之
獎勵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每年彙整學校勸募許可申請及勸募成果報告審核等各項行政作
業,均依期限完成者,校長記功一次,嘉獎二次四人。
(二)協助本局辦理教儲戶各項研習、說明會者,校長嘉獎二次,嘉
獎二次三人。
〔立法理由〕 本要點係依教儲戶實施要點訂定獎勵之規定,而教儲戶實施要點內未定有
「代表學校」,依該要點配合修正為「中心學校」,與教儲戶實施要點用
語一致;另新增「獎勵標準及額度」文字於條文內,以明確本點為獎勵標
準及額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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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本局核定為績優學校之獎勵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積極鼓勵當年度支用勸募所得,於同一年度支用勸募所得累計
達下列標準者,每年核予獎勵如下:
1.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上未達十萬
元,校長嘉獎一次,嘉獎一次二人。
2.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校長嘉獎一
次,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二人。
3.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二十萬元以上未達四十萬元,校長嘉獎
二次,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一人。
4.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四十萬元以上,校長嘉獎二次,嘉獎二
次三人,嘉獎一次二人。
(二)積極鼓勵當年度支用勸募所得,於同一年度協助經濟弱勢學生
人數累計達下列標準者,每年核予獎勵如下:
1.嘉惠學生人數達校內經濟弱勢學生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校
長嘉獎一次,嘉獎一次三人。
2.嘉惠學生人數達校內經濟弱勢學生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校
長嘉獎二次,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一人。
3.嘉惠學生人數達校內經濟弱勢學生人數百分之九十以上,校
長嘉獎二次,嘉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二人。
(三)於本局或教育部辦理之相關活動,提供經驗分享或心得感想經
活動網站公布者,校長嘉獎一次,嘉獎一次二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敘獎額度擇優採計。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績優學校」之定義非為明確,爰新增本要點所稱之績優學校
,係依本要點經本局核定之績優學校。另酌修相關文字,以明確本點
為規範績優學校獎勵標準及額度之規定。
二、配合體例修正第三款文字,並移至第二項增列。
三、原第四款「全市性」及「中央」之定義過廣,考量教育儲蓄戶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本局或教育部,爰修正為「本局或教育部辦理之相關活動
」,另酌修本款文字,並配合原第三款移列至第二項,本款移列至第
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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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教儲戶之學校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向本局提報成果,以利本局
辦理績優學校審查事宜。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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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績優學校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二)複審:通過初審之案件,提報至本局教儲戶督導小組會議審查
。
〔立法理由〕 本點為本局審查績優學校之規定,配合第五點將「評選」修正為審查,並
配合體例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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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辦理申請勸募許可及勸募成果報告審核等各
項行政作業,均依期限完成,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三人。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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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時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各款之學校,得於同一學年度內合併敘獎額
度,並於當學年度七月底前完成敘獎。
〔立法理由〕 考量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學校,爰將曆年制修正為學年度,以符實務運作之
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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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臺北市立大學及本市私立各級學校之獎勵,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立法理由〕 因前已敘明本要點適用對象將私校納入,爰刪除「及本市私立各級學校」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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