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個人或團體,熱心教育工
作,協助本局所屬公私立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發展業務,著有成效者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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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個人及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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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熱心教育,提供服務,著有下列勞績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請頒榮譽
狀:
(一)協助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辦理重大活動或特殊事項,有具體成效
。
(二)義務協助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服務持續達兩學年以上,且表現
優異。
(三)義務協助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服務持續長達三學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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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榮譽狀之請頒,由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社會教
育機構填具請頒推薦表,併同檢附勞績事實及相關說明等佐證資料,
於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函報本局核獎。但情況特殊有立即表揚
之需要者,得隨時函報本局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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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榮譽狀表揚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核發,並請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於慶典或公開集會頒發表
揚。
(二)已獲頒榮譽狀者,如仍繼續提供義務服務符合規定者,學校或社
會教育機構仍得再次推薦請頒榮譽狀,並請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
於慶典或公開集會頒發表揚,必要時由教育局辦理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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