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所有條文

為推廣天文科學,提供市民學習天文知識之正當教育休憩場所。以發揮社
會教育功能。特設立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教育局為主
管機關,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市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場程、門票等事業收入。
三、舉借債務收入。
四、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事業支出。
二、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三、償還債務之本息。
四、其他支出。

本基金在市政府代理市庫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
用。

本基金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款項,繳交代庫銀行撥入本基金專戶
    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按年度計畫依
    規定程序撥支。

本基金之預算編造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計
處、教育局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