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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固定場址位於臺北 市,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 育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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