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本法第二
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在本市為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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