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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本法第二 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在本市為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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