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及短期補習班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依法向教育局申請設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
  一千元。其申請變更、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書者,亦同。

  短期補習班依法向教育局申請設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其申請變更、換發或補發立案證書者,亦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