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天文科學館)。
天文科學館各場地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天文科學館各場地門票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