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評者對於評鑑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接獲評鑑結果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 局提出申復。 教育局受理申復後,應轉交審議會進行書面審議;必要時得召開審議會議 並通知申復者到場說明。 經審議為有理由時,評鑑小組應依審議意見修正評鑑結果;經審議為無理 由時,維持之。 前項申復結果教育局應於受理申復次日起三十日內通知申復者;必要時得 延長十五日,並通知申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