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受評者對於評鑑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接獲評鑑結果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
局提出申復。
教育局受理申復後,應轉交審議會進行書面審議;必要時得召開審議會議
並通知申復者到場說明。
經審議為有理由時,評鑑小組應依審議意見修正評鑑結果;經審議為無理
由時,維持之。
前項申復結果教育局應於受理申復次日起三十日內通知申復者;必要時得
延長十五日,並通知申復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