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暫行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置社區大學,提供十八歲以上民眾
    終身學習機會,以提升其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會健全公民,
    依據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訂定本暫行要點。

二、本暫行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
    育局)。

三、社區大學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本府選定臺北市轄區內之學校或機關(構)辦理(以下簡稱選
        定辦理)。
  (二)委託公私立學校、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辦理(以
        下簡稱委託辦理)。
    前項受選定辦理及委託辦理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均應與教育
    局簽定書面契約。

四、社區大學委託辦理時,教育局應擬定實施計畫報本府核定後公告之。

五、社區大學應置專任主任一人,綜理行政組織運作、課程規劃、師資延
    聘等事宜,並得依需要設教務、學生事務、資訊、總務、社區服務等
    組,分組辦事;各組得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前項主任、組長及組員由承辦單位聘用之;社區大學組織章程、教職
    員工聘用辦法,由承辦單位擬訂,並經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六、社區大學辦理時,教育局得提供定額經費及計畫性補助經費,如有不
    足則由承辦單位自行籌措。
    計畫性補助係指開設現代公民學程等補助。

七、承辦單位應依教育局核定之收費基準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
    用。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社區大學所需之教學、辦公場地,承辦單位得選擇由教育局提供或自
    備場地。
    承辦單位選擇自備場地時,該場地應位於開辦之行政區內,並須經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符合公共安全之規定。

九、社區大學課程分類為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等三大類課程,並須配合
    市政發展需要開設現代公民學程(以下簡稱學程)之課程。
    前項學程開設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十、社區大學依會計年度每年分兩期招生,承辦單位應於每期招生之三十
    日前,檢具招生簡章(含課程名稱、課程綱要、收費規定等)、教職
    員工名冊、經費概算等相關文件,報請教育局核定。

十一、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
      社區大學學員每期修習課程,缺席未逾該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者,
      由各社區大學發給研習證明書;修畢學程者,由教育局發給學程證
      明書。

十二、教育局得隨時或定期對於社區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輔導及評鑑。必要時,得命辦理單位改善並提出業務及財務或經會
      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承辦單位不得隱匿或拒絕,對於教
      育局提出之限期改善應遵行,其有未改善者,教育局得終止契約。

十三、教育局對於社區大學,得進行定期之評鑑與不定期之輔導,作為是
      否同意繼續辦理之參考依據。
      前項評鑑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十四、本暫行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