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優良課程評選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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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建立社區大學課程之發展典
    範,以促進社區大學整體課程之優質化與精緻化,特舉辦優良課程評
    選,並訂定優良課程評選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評選委員會教育局應設置優良課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
    ),負責優良課程之評選事宜;評選委員會由教育局遴聘學者專家五
    至七人組成。

三、推薦程序各社區大學自行辦理優良課程之評選初審作業,擇其優者推
    薦參加教育局優良課程評選;並於教育局規定期限內,檢具推薦資料
    ,函送教育局辦理。每所社區大學每年至多得推薦三門課程,每位教
    師每年受推薦之課程,至多以一門為限,教師在不同社區大學開設之
    相同課程,由教師擇定一所社區大學為推薦單位。

四、基本資格推薦參加評選之課程,至少需已在該社區大學實際開設兩學
    期,且於優良課程評選期間仍在開課中;曾經獲選優良之課程,不得
    再提出申請。

五、評選標準優良課程在課程設計、教學方法、班級經營上,需能針對成
    人學習特質與社區大學理念,提出具有創見之做法,並有實際之成果
    ;評選標準計有四項評分指標,其內容及計分如下:
  (一)課程設計:課程目的、課程設計理念、課程內容,佔百分之三十
        ;
  (二)教學方法:課程進行方式、教材教案、教學技巧、學習要求、學
        習評量,佔百分之三十;
  (三)班級經營:班級經營之理念、班級經營之做法,佔百分之二十;
  (四)課程成果:學員人數、學習成效、課程衍生成果、教學經驗累積
        、班級經營經驗累積,佔百分之二十。滿分為一百分,分數達八
        十分以上者獲選為優良課程。

六、評選方式:分兩階段進行,初審由各社區大學自行辦理,再將入選課
    程,報送教育局參加複選;複選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面談
    。

七、獲選名額優良課程獲選名額由評選委員會訂定之,每年以表揚十二門
    至二十四門優良課程為原則。

八、獎勵與發表獲選為優良課程之教師,由教育局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並邀請參加「優良課程觀摩會」,發表教學成果,另經各社區大學初
    選通過,未獲優良課程者,由教育局頒發入選獎狀,以資鼓勵。

九、經費來源本案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社區大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計畫經教育局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