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動物園接受動物捐贈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確立接受外界捐贈動物之原則與
    處理程序,並有效管理是類動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得視動物繁殖及展示之需要,接受捐贈健康正常之野生動物、家
    禽家畜及寵物。

三、基於本園空間設施之考量,本園得拒絕接受無法容納之野生動物;動
    物如有生命垂危、傳播疾病之虞者亦同。

四、接受捐贈之動物入園後應立即辦理隔離檢疫,建立動物個體資料,確
    認經調適可適應展示者,應列帳歸入財產登記管理。其經調適而無法
    適應展示者,留供本園觀察研究。其因無法適應致死亡者,依本園有
    關規定處理。

五、因受贈動物所增加之飼養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本園年度內相關預算及
    既有人力設備支應。

六、本園接受捐贈動物後,得依其珍稀程度及價值分別頒贈感謝狀、獎牌
    或嵌設固定型獎牌於該動物之展示場附近。

七、動物一經損贈,其照顧處理均由本園為之,損贈者不得提出附帶條件
    或要求領回。

八、國內外機關團體捐贈、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或海關沒入撥交之野生動物
    另依個案處理。

九、有關捐贈申告、會知、隔離檢疫、調適狀況、列帳管理之簽報及表格
    由本園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