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二、目的:
  (一)瞭解社區大學辦理成效,俾供規劃社區大學政策之參考。
  (二)發掘問題,輔導改進,協助社區大學解決問題。
  (三)提升社區大學之辦學品質,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
  (四)獎勵社區大學之優質辦學,激勵受託團隊之經營成效。

三、受評對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

四、實施期程:每年十月至十二月。

五、實施方式:
  (一)評鑑項目:行政、課程、教學、社區參與、財務、特色等,視當
        年度工作重點而定。
  (二)評鑑方式:分自我評鑑及訪視評鑑二部分。
  (三)實施步驟:
        1.公告評鑑內容。
        2.確定受評對象。
        3.籌組評鑑小組。
        4.實施自我評鑑。
        5.進行訪視評鑑。
        6.撰寫訪視評鑑總報告。
        7.公布結果。
        8.追蹤輔導。

六、評鑑結果
  (一)評鑑分特優、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五等第。
  (二)評鑑結果列特優、優等、甲等者,頒發獎勵金及獎牌乙面;獲乙
        等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或改善後未符合
        本局要求時,本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獲丙等者,應即終止或解
        除契約。
  (三)本局得視年度預算,依評鑑結果之等第擇優發給獎補助金;特優
        者至多發給新臺幣八十萬元整;優等者至多發給新臺幣五十萬元
        整;甲等者至多發給二十萬元整。
  (四)受評者所提供之自評資料,經查證有不實者,本局得依違規情節
        之輕重,減少或取消當年度之評鑑獎勵金,並命受評者返還獎牌
        。

七、前點獎勵金限用於辦理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及教師、志工與
    校務行政人員國內外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學員社團活動、學藝競賽
    活動等,經費使用情形列入下年度評鑑項目。

八、本局對於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另定之。

十一、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