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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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瞭解社區大學辦理成效,俾供規劃社區大學政策之參考。
(二)發掘問題,輔導改進,協助社區大學解決問題。
(三)提升社區大學之辦學品質,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
(四)獎勵社區大學之優質辦學,激勵受託團隊之經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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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評對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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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期程:每年十月至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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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
(一)評鑑項目:行政、課程、教學、社區參與、財務、特色等,視當
年度工作重點而定。
(二)評鑑方式:分自我評鑑及訪視評鑑二部分。
(三)實施步驟:
1.公告評鑑內容。
2.確定受評對象。
3.籌組評鑑小組。
4.實施自我評鑑。
5.進行訪視評鑑。
6.撰寫訪視評鑑總報告。
7.公布結果。
8.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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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結果
(一)評鑑分特優、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五等第。
(二)評鑑結果列特優、優等、甲等者,頒發獎勵金及獎牌乙面;獲乙
等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或改善後未符合
本局要求時,本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獲丙等者,應即終止或解
除契約。
(三)本局得視年度預算,依評鑑結果之等第擇優發給獎補助金;特優
者至多發給新臺幣八十萬元整;優等者至多發給新臺幣五十萬元
整;甲等者至多發給二十萬元整。
(四)受評者所提供之自評資料,經查證有不實者,本局得依違規情節
之輕重,減少或取消當年度之評鑑獎勵金,並命受評者返還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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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獎勵金限用於辦理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及教師、志工與
校務行政人員國內外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學員社團活動、學藝競賽
活動等,經費使用情形列入下年度評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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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對於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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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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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書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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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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