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動物園解說資料助印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使公益團體、個人或廠商助印解
    說資料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解說資料指本園各種摺頁、簡介、活動單、海報、手冊、
    簡訊、學習單等與宣傳野生動物保育有關之資料或贈品。

三、助印之解說資料如非本園設計者,其內容以符合要點二所示之宣傳野
    生動物保育為原則,格式則依(臺北市立動物園出版品編印須知)辦
    理;經本園推廣組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所有助印物需交由本園全量點收和處理,非經本園同意,不得擅自加
    印和散發。

五、助印之團體、個人或廠商得於助印資料之適當位置標明團體或廠商名
    銜、標誌或個人姓名,除公益團體之主旨訴求外,不得有商品廣告字
    樣。

六、為感謝捐贈事宜,得由本園致贈感謝獎牌乙面或依府頒(市民榮譽紀
    念章實施要點)提請表揚及開具助印證明,並獲得優先借用本園場地
    或合辦活動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