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表揚個人或機關團體協助學校推展校務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凡個人或團體協助本市市屬學校推展校務,成效卓著者,除合於「捐
    資興學褒獎條例」者依其規定辦理外,得依據本要點給予表揚。

二、表揚對象:個人或機關團體。

三、表揚事蹟: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表揚。
  (一)凡一年內累計捐資或捐贈設備達五萬元以上者。
  (二)義務服務持續達一學年以上,且表現優異者。
  (三)義務服務持續達三學年以上者。

四、推薦審核程序:凡符合本要點第三條所列表揚事蹟之一者,由學校審
    慎審查後,填具推薦表,並檢附佐證資料裝訂成冊,於每年七月十五
    日前報教育局審核。惟若情況特殊,有立即表揚之需要者,得隨時報
    局審核辦理。

五、表揚方式:由教育局以局長名義頒給表揚狀,並由學校轉發。獲連續
    三次表揚者,第三次之表揚則由局長按所協助學校層級,於該層級學
    校之校長會議中頒發表揚。

六、凡已獲頒表揚狀,仍繼續捐資或義務服務達第三條規定者,得由各校
    按第四條規定程序再次推薦,接受表揚。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