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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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特依終身學習法第六
    條規定設置臺北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與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
    ,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另置委員十六人,由市長聘請學者、專
    家、終身學習機構、政府機構及弱勢族群代表(含原住民、身心障礙
    及低收入戶)共同組成之。其中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關之代表合計
    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ㄧ,弱勢族群代表至少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職務異動或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學者專家外,得以書面委任代
    理人出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
    事三人,由主任委員指派相關人員兼任之,辦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年度相關
    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