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九十二年度選定辦理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選定轄區內之學校或機關(構)辦理
    社區大學(以下簡稱選定辦理),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府選定辦理時,主管機關為教育局。

三、本(九十二)年度選定辦理對象為設立於臺北市大安區、中正區之私
    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四、社區大學招收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民眾,不限學歷。
    提供其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會健全公民之終身學習課程,並
    配合市政發展需要,開設現代公民學程。

五、教育局選定辦理單位時,應擬定評選須知。前項評選須知應載明選定
    辦理標的、選定辦理事項、選定辦理期間、選定辦理經費、收費基準
    、課程規劃、場地規劃、申請資格、申請方法及評選方式等事項。

六、申請學校須提出下列文件:
  (一)營運計畫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捐助章程。
  (四)董事會議決申請承辦社區大學之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
  (六)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
  (七)最近兩年度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文件,應先報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七、前點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理念與行政
  (二)課程與師資
  (三)財務規劃
  (四)社會資源與推廣服務

八、選定辦理單位時應公開評選,評選程序分資格審查及營運計畫書評選
    兩階段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者始得進入營運計畫書評選階段。
    前項評選須知,由教育局另定之。

九、選定辦理契約期限以三年為原則。年度評鑑辦理績效不良,經限期改
    善而無法改善者,得終止契約;辦理績效優良者,教育局得同意續約
    ,惟以一次為限。
    選定辦理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另以選定辦理契約定之。

十、教育局提供之定額經費及計畫性補助經費,以每半年撥付一次為原
    則。受選定辦理單位應開設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依會計程序有關
    規定,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分兩次將原始憑證、營運成果報告
    書及收支明細表等相關資料,送教育局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十一、受選定辦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教育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
      仍未改善時,教育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不履行選定辦理契約應行辦理事項者。
    (二)不配合市政發展需要開設現代公民學程者。
    (三)擅自從事營運計畫書以外之業務者。
    (四)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教育局之查核、評鑑或對業務、財務
          、評鑑等內容為不實之陳報者。
    (五)經教育局年度評鑑為績效不良者。
    (六)招生嚴重不足者。
    (七)違反專業倫理,致侵害學生之權益者。
    (八)所屬員工有「臺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所稱性騷擾情
          事,經評議成立者。
    (九)其他違反委託辦理契約之約定者。
    (十)違反相關法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