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選定轄區內之學校或機關(構)辦理
社區大學(以下簡稱選定辦理),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府選定辦理時,主管機關為教育局。
|
三、本(九十二)年度選定辦理對象為設立於臺北市大安區、中正區之私
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
四、社區大學招收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民眾,不限學歷。
提供其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會健全公民之終身學習課程,並
配合市政發展需要,開設現代公民學程。
|
五、教育局選定辦理單位時,應擬定評選須知。前項評選須知應載明選定
辦理標的、選定辦理事項、選定辦理期間、選定辦理經費、收費基準
、課程規劃、場地規劃、申請資格、申請方法及評選方式等事項。
|
六、申請學校須提出下列文件:
(一)營運計畫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捐助章程。
(四)董事會議決申請承辦社區大學之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
(六)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
(七)最近兩年度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文件,應先報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七、前點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理念與行政
(二)課程與師資
(三)財務規劃
(四)社會資源與推廣服務
|
八、選定辦理單位時應公開評選,評選程序分資格審查及營運計畫書評選
兩階段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者始得進入營運計畫書評選階段。
前項評選須知,由教育局另定之。
|
九、選定辦理契約期限以三年為原則。年度評鑑辦理績效不良,經限期改
善而無法改善者,得終止契約;辦理績效優良者,教育局得同意續約
,惟以一次為限。
選定辦理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另以選定辦理契約定之。
|
十、教育局提供之定額經費及計畫性補助經費,以每半年撥付一次為原
則。受選定辦理單位應開設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依會計程序有關
規定,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分兩次將原始憑證、營運成果報告
書及收支明細表等相關資料,送教育局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
十一、受選定辦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教育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
仍未改善時,教育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不履行選定辦理契約應行辦理事項者。
(二)不配合市政發展需要開設現代公民學程者。
(三)擅自從事營運計畫書以外之業務者。
(四)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教育局之查核、評鑑或對業務、財務
、評鑑等內容為不實之陳報者。
(五)經教育局年度評鑑為績效不良者。
(六)招生嚴重不足者。
(七)違反專業倫理,致侵害學生之權益者。
(八)所屬員工有「臺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所稱性騷擾情
事,經評議成立者。
(九)其他違反委託辦理契約之約定者。
(十)違反相關法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