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二、實施目的
  (一)提供及保障身心障礙成人生涯探索及終身學習機會。
  (二)充實身心障礙成人生活基本知能及提升社會適應能力。
  (三)增進身心障礙成人生活品質及人文休閒等素養。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局處自辦、委辦或補助相
    關單位辦理。

四、實施對象:年滿18歲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具各級學校學籍者,
    但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補習或進修學校學籍者,不在此限。

五、實施期程:每年 1月至12月止。

六、實施內容
  (一)基本教育課程:補習與進修教育或職業訓練法規所定以外,有助
        增進身心障礙成人就業知能或補充基本教育知能之課程或活動。
  (二)陶冶身心課程或活動:有助提升身心障礙成人生活知能、健康休
        閒、人際溝通、社會適應、人文素養、生涯規劃等生活品質之課
        程或活動。
  (三)以上開設之課程或活動不得違反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七、實施方式:融入一般成人教育課程辦理,各課程至少提供招生名額百
    分之五為身心障礙成人保障名額,另得視經費自辦、委託或補助相關
    單位依障礙特質、需求及課程內容專門開設,並提供無障礙環境。

八、經費來源
  (一)由本府各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各課程可視內容需要,酌收材料、課業費等費用。

九、預期成效
  (一)提供多元化學習機會,以提升適應社會環境之能力。
  (二)因應終身學習潮流,提供身心障礙成人更多發展空間及學習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