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圖書館電腦使用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所有條文

壹、本館供讀者使用的電腦分為三個部分:
一、查詢用電腦
二、隨選視訊:適用於總館八樓視聽室
三、學習 e樂園:適用於總館及四所區域分館(三民分館、文山分館、萬
    華分館、天母分館)

貳、使用說明
一、查詢用電腦
  (一)使用電腦應事先登記(書目查詢專用電腦除外)。
  (二)書目查詢專用電腦僅供讀者連結本館網站的各項功能,禁止連結
        其他網站或從事其他用途。
  (三)登記或預約應憑本人借閱證;如未辦理借閱證,應持有效身分證
        明文件(如身分證、護照)等,以便登記。
  (四)申請電腦使用登記在閉館前30分鐘停止受理,每次使用以30
        分鐘為原則。
  (五)每臺電腦僅供一人預約,並在每臺電腦皆有人使用時,始開放預
        約。使用者應於登記使用時間結束前5分鐘,方可再行登記、預
        約一臺。
  (六)使用者離座或預約時間到未按時上線超過5分鐘(以登記系統時
        間為準),視同棄權。
  (七)如需儲存資料,請自備儲存媒體;列印資料時請依「臺北市立圖
        書館資料列印複印收費說明」。
二、隨選視訊
  (一)開放時間
        週二至週六:8:30-20:30
        週日、週一:9:00-16:30
  (二)讀者持本人借閱證在視聽室服務臺辦理使用登記。
  (三)未滿6歲者,須由家長陪同觀賞。
  (四)每人每次觀賞隨選視訊資料( VOD)以2小時為限,逾時則需重
        新登記。
三、學習 e樂園
  (一)使用時間
        1.總館
          週二至週六:8:30-21:00
          週日、週一:9:00-17:00
        2.四所區域分館
          週二至週六:13:00-20:30
          週日、週一:9:00-16:30
  (二)總館每人每次登記使用以30分鐘為限;四所區域分館以1小時
        為限。
  (三)使用電腦應事先登記。
  (四)登記或預約應憑本人借閱證;如未辦理借閱證,應持有效身分證
        明文件(如身分證、護照)等,以便登記。
  (五)每臺電腦僅供一人預約,並在每臺電腦皆有人使用時,始開放預
        約。使用者應於登記使用時間結束前5分鐘,方可再行登記、預
        約一臺。
  (六)使用者離座或預約時間到未按時上線超過5分鐘(以登記系統時
        間為準),視同棄權。
  (七)如需儲存資料,請自備儲存媒體;列印資料時請依「臺北市立圖
        書館資料列印複印收費說明」。

參、注意事項
一、使用電腦應保持安靜,遵守秩序且以不影響他人使用為原則。
二、電腦軟硬體遇有任何問題,請洽服務人員,勿嘗試自行修復,否則應
    負損壞賠償之責。
三、不得安裝及執行自備之軟體。
四、禁止利用電腦玩遊戲(部分指定電腦除外)。
五、禁止瀏覽查詢色情、暴力、賭博、鼓勵使用武器、犯罪等影響公共安
    全、社會風俗及違反法律等網站。
六、禁止利用本館網路從事影響公共安全、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等傳播散
    布行為。
七、使用者應遵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如違反者,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
八、如有違規情事,不聽勸阻者,立即停止使用。一天超過2次以上,當
    日不得再登記使用;一星期內累積超過3次者,暫停一個月的使用權
    利。
九、有關其他注意事項,請參見本館相關說明。

肆、本規定經報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